2021年度《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有关奖励项目兑现开始申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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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1年度《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有关奖励项目兑现开始申报啦
第二条 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升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对到期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7.5万元。
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报另行通知。
清远市辖区内2020年申报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纸质资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
(1)《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升奖励资金申请表》;
(4)企业银行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行号);
第三条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升级发展
1.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补助。
3.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补助。
1.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2020年申报并获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研发机构。
3.2020年申报并获认定的包括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含省级企业类重点实验室)等省级研发机构。
4.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清科〔2017〕45号)规定,2020年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2020年前认定的,本政策不予补助)。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清远市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升级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2.补助资金使用方案(须含补助资金产生的绩效目标);
5.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企事业单位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1.引进落地或获得认定的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奖励。
2.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技术创新中心奖励。
1.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政策实施期内,2020年引进落地或获得认定的高水平创新研究院。
3.政策实施期内,2020年申报并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技术创新中心。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清远市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资金申请表》;
2.补助资金使用方案(须含补助资金使用前或使用后产生的绩效目标);
3.国家、省创新平台相关立项(批复)或认定文件;
5.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企事业单位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创新平台建设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条 支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
1.新认定资质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企业加速器),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 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再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不予补助。对已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再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予以差额补助50万元。
2.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在我市辖区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企业加速器),其每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每年每家总额不超 100万元。
1.清远市2020年申报并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
2.清远市辖区内具有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企业加速器)资质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纸质资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
(1)《清远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市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相关资质认定文件;
(4)企业银行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行号)。
(1)《清远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市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相关资质认定文件;
(3)高新技术企业清单及其证明资料(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企业银行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行号)。
第六条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1.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奖励;
2.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奖励。
1.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2020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7日,经核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
3.2020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7日,经公布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清远市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
2.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核准建设文件或星创天地备案文件复印件;
3.农业科技园区或星创天地申报材料复印件(不含附件);
5.奖励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农业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由多个单位共同建设的,需经所有建设单位联合签字盖章同意)。
1.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配套奖励。
2.清远市重大科技专项申报另行通知。
1.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2020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的我市牵头单位。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清远市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奖励资金申请书》;
2.奖励资金使用方案(须含奖励资金使用前或使用后产生的绩效目标);
3.科技部、省科技厅下发的立项文件;
5.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企事业单位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提交至清远市科技局相应科室,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3日,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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