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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的土增税处理各地口径有哪些差异?

admin6个月前 (09-27)清远产业信息20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提醒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

  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销售(转让)保障性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2%;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对符合市政府“保障性住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对符合县级及以上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等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关于调整汕头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由政府立项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继续暂不预征。

  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穗府[2017]3号)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将旧房转变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按规定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对符合保障性住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应在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保障性住房0.5%。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台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指引。执行《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2号)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投资兴建的保障性住房,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确认,暂不实行预征办法。但对同一项目中,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非保障性住房,对其按政府规定价格取得的保障性住房销售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对其按市场价取得的商品房销售收入按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对保障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实行预征率征收方式。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保障性住房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后,暂不实行预征率征收方式。

  关于统一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2%。

  关于发布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三)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关于土地增值税按新预征率进行申报的告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从4月1日起,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收入,按0%预征率进行申报。

  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威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眉山市财政局2010年第1号)

  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达州市财政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甘孜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绵阳市财政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发布《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规定》的公告(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广元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宜宾市税务局、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市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发布修改《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总局雅安市税务局、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202号)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6号)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明确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鄂税财行便函[2021]9号)

  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适用情况。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娄底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号)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以下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对住宅转让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1.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安置房项目;

  3.政府实施的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

  4.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宅项目。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

  保障性住房,预征率在1%以内(含)。

  关于明确保障性住房和度假村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适用范围的通知(滁地税函[2010]157号)

  现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零的保障性住房和预征率暂按1.8%执行的度假村具体适用范围明确如下……

  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0.5%调整为0。

  关于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土地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预征率为0%。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关于调整市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符合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1%;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营业用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0%。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关于明确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

  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一)保障性住房、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等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二)上述房地产属于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的,预征率为1.8%。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1]2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出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

  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关于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本地税发[2010]115号)

  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辽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关于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除保障性住房实行零预征率外,各地不同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如下:

  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一、南宁市城区和开发区(不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

  (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南宁市各县(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

  (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对符合《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关于收购普通商品房补充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汉政发[2015]33号)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收购普通商品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普通商品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执行个人转让普通商品房相关税收政策。

  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2010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除保障性住房外,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按不低于取得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为确保国家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对建造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房地产企业,凭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保障性住房文件,确定建造的建筑面积,且按规定出售给应享受保障住房家庭的这部分建筑房屋,在预征环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整个保障性住房销售面积达到整个面积的85%时进行清算;清算后,若增值额未达到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纳税人开发经济适用房,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1、经政府计划主管部门批准为经济适用住房;

  2、房屋售价不高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包含限价商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公告下发前纳税人已预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预征的税款不再追征,待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多退少补。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的,或者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非保障性住房的房产的,均应按房产的类型、性质分别核算销(预)售收入,并适用相应的预征率分别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不能分别核算销(预)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住宅(含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1%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3%。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0]184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凭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各级政府审批备案的相关材料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同一开发项目,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保障性住房按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保障性住房(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根据相关规定,保障性住房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以及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等改造安置住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对上述保障性住房可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竣工结算后进行清算。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43号)

  对按规定列入市、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全省:保障性住房的预征率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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