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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手了清远将严查开发商捂盘惜售​!

admin8个月前 (09-27)清远产业信息36

  原标题:出手了,清远将严查开发商捂盘惜售!

  昨日,清远市住建局发布了一则《关于严厉打击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行为的通告》。通告称,市住建局近期将联合市发改局、市工商局开展严厉打击开发企业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的专项行动。

  留意通告就能发现,关键词有三: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

  何为“捂盘惜售”呢?从字面意思理解就是“捂住楼盘,舍不得把房子拿出来销售”,其目的非常简单,公告也提到了——哄抬房价。

  有媒体将开发商捂盘惜售的几种手段总结如下:

  手段一:晚领证分批拿,即开发商尽可能地拖延拿预售许可证的时间,或是分次分批的拿证,这是开发商想拉长销售周期蕞直接的方法。这种方法不仅可以将一个项目中品质较差的房源先变现,同时还可以为楼盘争取更多的宣传和前期房价市场调查时间,但一般来说这种手段只能用在短期捂盘上。

  手段二:大幅提高开盘售价。开发商通过大幅提高开盘价,脱离市场均价,导致市场内无人应价,变相拉长销售周期,这是蕞典型的捂盘行为。对于想长期捂盘的开发商来说,这种手段效果很好。

  手段三:后续房源转售为租。开发商将一些项目的后续房源转售为租,待租客撤离后,重新翻新外立面和内部装潢,再高价出售,有的甚至就带租约出售,瞄准长线投资。这种变相捂盘方式不但可以延长销售周期,而且还可以拿租金来偿还银行利息。

  手段四:谎称进入尾盘期。有些楼盘对外宣传房子已基本售罄,但如果上网查询,则会发现还有房子根本没有售出。这种手段不算高明,但被开发商广泛利用。

  至于囤积房源。一般的手段就是开发商通过签假合同以减少可售房源,即当开发商觉得自己的价格定低了或想制造销售火爆的假象,就私下跟员工签订假的购房合同,说房子卖完了,再过一阵子让员工退房,再高价出售。

  还有一种做法就是开发商找托或者合作伙伴,一次性付款购买多套房子。签完购房合同后,这些房源无需立即办理房产证登记手续。随着房价上涨,购房者随时可以更高的价格出售这些房源,只需在房企进行合同更名即可;如果房源一时无法转售或更名受阻,购房者还可以注册公司,以公司买房的形式办理房产证登记手续。

  不管是捂盘惜售还是囤积房源,其目的都是通过扰乱房地产销售的正常秩序,制造市场恐慌,哄抬房价,从而牟利。

  对此,公告提出的打击手段包括:严厉查处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不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广告服务机构参与炒房、哄抬房价、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事实上,4月6日,国家住建部和国土部就联合发布了一则调控楼市的通知。

  这则通知被认为是政府调控房价的终极大杀器。其中就提到,加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管理。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对具备预售条件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要严肃查处。落实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加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价格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

  此外,通知还要求,地级以上城市,包括百万人口以上的县,在今年6月前,一定要向社会公布3年土地供应计划和5年供应计划,并且实施情况每半年就要向国土部汇报,数据弄虚作假,一律严办。

  同时,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不仅要显著增加供地,还要加快供地节奏。各地要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金融部门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竞价方式,包括“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通知还特别提到,对工作不力、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未实现调控目标的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将对有关地方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约谈问责。对虚假编造、采用技术性手段调整相关统计数据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有媒体解读称,这份文件看似只有2000字,但分量却不可小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相当于中央将地方政府调节地价的权利直接没收了,将改变以往房价越调越高的局面。

  从上到下的严查,会对清远楼市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据媒体报道,上个月,住建部门为规范企业销售行为,暂停办理了云景中汇园和丽清花园两个楼盘在售项目的商品房网签业务,并撤回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去库存任务重的城市要减少以至暂停住宅用地供应。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五类”(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调控目标,加强对本地区市县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将地级以上城市、地州盟所在地和百万人口以上县(县级市)的计划实施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报国土资源部。

  (二)尽快编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各地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尽快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中期(五年)和近三年的住房建设所需用地。2017年6月底前,地级以上城市、地州盟所在地和百万人口以上的县(县级市)应编制完成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年)规划和三年(2017-2019年)滚动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各地要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不仅要显著增加供地,还要加快供地节奏。各地要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金融部门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竞价方式,包括“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四)加快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进度。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建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竣工,加快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和上市节奏,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五)加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管理。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对具备预售条件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要严肃查处。落实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加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价格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

  (六)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建立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工业厂房改造,完善配套设施后改造成租赁住房,按年缴纳土地收益。在租赁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超大和特大城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盘活存量住房资源。

  (七)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各地要落实好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确保完成2017年600万套棚户区改造任务。统筹做好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商品住房库存量大、市场房源充足的三四线城市,棚户区改造要以货币化安置为主,避免重复建设。

  (八)继续发展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各地要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超大、特大城市和其它住房供求矛盾突出的热点城市,要增加公租房、共有产权房供应,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加强信息公开,确保公平分配。

  (九)落实房地产工作责任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房地产工作责任制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各市县主管部门的分类指导,加强监督检查。市县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好中央及省级的各项政策措施,明确本地区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的目标、路径、步骤和责任人,确保如期实现工作目标。鼓励各地在中央政策框架内积极探索、出台有力的政策措施。

  (十)强化约谈问责。对工作不力、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未实现调控目标的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将对有关地方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约谈问责。对虚假编造、采用技术性手段调整相关统计数据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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