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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素贞受贿、滥用职权、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admin6个月前 (09-27)清远产业信息316

  公诉机关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素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时任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方思华,广东名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王红杰,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以清检诉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素贞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行贿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8日、10月18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素贞及其辩护人方思华、王红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吴素贞在担任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吴志勇、颐杰鸿泰狮子湖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市伯爵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许俊雄等公司及个人在补充耕地开发、土地审批、土地转让等事项谋取利益,收受上述公司及个人给予的财物。 具体为: 1、2007年,被告人吴素贞接受深圳高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吴先文(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审批同意将该公司预存在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的保证金人民币2800万元返还,从中收受该公司通吴先文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2007年,原恒大盛宇(清新)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节磊(另案处理)为尽快完成恒大金碧天下项目用地指标的审批,通过梁毅偲(另案处理)请托于被告人吴素贞,承诺给予好处费人民币500万元,吴素贞答应为其办理。同时节磊提出想从好处费中获得100万元,吴素贞同意,并将好处费总额增加100万元。之后吴素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办理了该项目的审批。节磊通过虚构工程款的方式给予吴素贞、梁毅偲人民币670万元(含税),后梁毅偲按约定将其中的70万元给回节磊。 3、广东国政土地和房产评估有限公司是一间承接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评估业务并接受该局行政管理的公司。2007年或2008年初,被告人吴素贞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宇飞(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美元0.5万元。 4、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吴素贞在购买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清远市樵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锦江豪苑房产的过程中,收受该公司股东何乃添给予的现金人民币60万元。 5、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吴素贞伙同其丈夫梁瑞平与李瑶山、魏峨(后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成立清远市佰合谷投资有限公司。吴素贞利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指定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方面提供帮助,接受该公司股东李瑶山、魏峨等人给予的该公司10%的干股,股份折价人民币600万元。 6、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吴素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清远日月投资有限公司审批发放用地批文,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浩明给予的现金港币100万元。 7、2009年,被告人吴素贞利用知悉全省补充耕地开发的政策规定,熟悉全市补充耕地的资源情况,管理全市补充耕地的开发、验收、转让等工作以及对全市各县市区的国土部门有垂直领导的职务便利,伙同其丈夫梁瑞平(另案处理)与吴志勇(另案处理)相互勾结,约定在阳山、佛冈两地的补充耕地项目的开发中为吴志勇提供帮助,获取吴志勇提供的50%干股分红。2010年至2013年,吴志勇在陆续卖出补充耕地指标后按约定给予吴素贞、梁瑞平干股分红款合计人民币1148.464725万元。 8、2009年,被告人吴素贞伙同其丈夫梁瑞平(另案处理)为吴志勇(另案处理)变更位干英德市英城镇一宗国有土地的用途提供帮助,收受吴志勇给予的现金人民币9.99万元。 9、2009年,被告人吴素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商人许俊雄(另案处理)在阳山县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的过程中提供帮助,从中收受许俊雄给予的人民币220万元。 2009年至2010年中秋、春节期间,被告人吴素贞先后4次收受许俊雄给予的现金合计人民币9万元。 10、2009年,被告人吴素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连州市益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连州市的补充耕地开发及指标转让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王许(另案处理)给予的人民币120万元和80万元。 11、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吴素贞伙同其丈夫梁瑞平(另案处理)通过陈灼均(另案处理)接受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丰圣陶瓷原料加工场法定代表人邱记芬(另案处理)的请托,为该原料场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收受该原料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0万元。 12、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吴素贞利用主管审批土地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便利,以及利用其所主管的国土部门对房地产企业的行政管理的便利,在伯爵园房地产项目二期土地的转让过程中,为清远市伯爵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商人许俊雄(另案处理)谋取利益,接受清远市伯爵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股东麦智和(另案处理)给予的人民币500万元和140.0777万元(合计人民币640.0777万元;接受许俊雄给予的人民币300万元。 13、被告人吴素贞在任职期间,为颐杰鸿泰狮子湖集团有限公司在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等方面提供了帮助。2010年12月,吴素贞通过该公司总裁郑静芬(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2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购买市场价为人民币2055.148万元的狮子湖山庄一号狮子湖公馆1层211号别墅。吴素贞受贿折合人民币855.148万元。 14、2010年,被告人吴素贞利用与其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东莞市富鳞实业有限公司的项目规划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李建华(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欧元5万元。 15、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吴素贞接受清远市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蔡得春(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指定用地指标,收受该公司通过蔡得春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16、2011年初,被告人吴素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赖友谷给予的现金港币20万元。 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1、2008年,被告人吴素贞违规为清远市胜利铜材有限公司位于银盏工业区的用地办理用地批文及相关手续,减免其应缴的土地报批费用,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911.3619万元。2007年至2010年的春节、中秋期间,被告人吴素贞收受该公司投资人麦凯常给予的现金港币8万元。 2、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吴素贞滥用审批职权,在为深圳市中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办理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手续过程中违反规定减免相关规费,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4458.8157万元。同时在改变用地功能等方面也为该公司提供了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史进(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人民币80万元、港币20万元。 三、行贿罪 2011年,被告人吴素贞因受到有关部门的调查,请托于时任清远市委副书记何炳华,向其打探调查部门所掌握的证据情况,请求何炳华为其开脱,送给何炳华港币40万元。 综上,被告人吴素贞共计受贿人民币4812.680425万元、港币148万元、欧元5万元、美元0.5万元;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6370.1776万元;行贿港币40万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素贞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行贿罪。在受贿犯罪中,被告人吴素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属于受贿犯罪的其他事实,可从轻处罚。在滥用职权犯罪中,被告人吴素贞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素贞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素贞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认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素贞收受他人贿赂的第1、3、4、7、12、13、16宗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素贞滥用职权的2宗犯罪均证据不足,被告人吴素贞只是根据领导的指示行使职权,不构成犯罪。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素贞行贿犯罪中,受贿人何炳华是索贿。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罪 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吴素贞在担任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吴志勇、清远市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及个人在补充耕地开发、土地审批、土地转让等事项谋取利益,收受上述公司及个人给予的财物。 具体为: (一)2007年,被告人吴素贞接受深圳高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先文(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审批同意将该公司预存在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的保证金人民币2800万元返还,从中收受该公司通过吴先文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证实李旭明犯受贿罪,其中一笔是在2007年12月接受高文公司吴先文的请托,利用清远市国土局长吴素贞的职务便利,为高文公司拿回预存在清远开发区的2800万元提供帮助,收受吴先文给予的10万元。 2.证人证言 (1)吴先文(高文公司负责人)的证言:我公司中标了清远佛山产业转移园的建设,协议规定在政府没有争取到土地使用指标前,高文公司先支付4800万元的合作开发资金,通过开发区汇入国土局账户。由于征地周期较长,我公司认为没有必要将大量资金积压在开发区,提出暂留1000万元作为押金押在开发区,其余3800万元暂时拿回公司周转。2007年12月,开发区和我公司签订正式合同,约定高文公司预留2000万元给开发区用于支出,剩余的2800万元暂拿回公司使用。因该2800万元迟迟不到账,我便和省政协的李旭明一起去找清远市国土局领导。离开时,我将装有20万元的礼品袋放在吴素贞的办公室。回去的路上给了李旭明5万元。事后公司顺利拿到了2800万元。 吴先文指认了相关材料。 (2)李旭明的证言:2007年11月,吴先文为取回预存在清远国土局的购地定金回深圳公司周转,请求我帮忙。在去清远上,我得知吴先文准备拿20万元送给吴素贞。在吴素贞的办公室,我将吴先文介绍给吴素贞,并跟吴素贞说吴先文有事和她谈。之后由吴先文同吴素贞具体谈事。离开时,吴先文把装钱的袋子放在了吴素贞的办公室。 3、被告人吴素贞的供述:2007年年底的一天,时任清远市政府驻京办主任李旭明带了一个人到我办公室,大家闲聊了几句后他们就离开了。我发现书架旁有一个礼品袋,里面有20万元。高新区当时要求我们市国土局提前返还预存在我局的征地款2800多万元,这笔钱是高新区要返还给吴先文的,但是按规定这笔款是为了保证购地方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保的保证金,是要等省政府的批文下来后才能返回的,清远市政府并没有为农民买社保。后来我还是在批文上签名同意高新区的请求。 吴素贞指认了相关材料。 (二)2007年,原恒大盛宇(清新)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节磊(另案处理)为尽快完成恒大金碧天下项目用地指标的审批,通过梁毅偲(另案处理)请托于被告人吴素贞,承诺给予好处费人民币500万元,吴素贞答应为其办理。同时节磊提出想从好处费中获得100万元,吴素贞同意,并将好处费总额增加100万元。之后吴素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办理了该项目的审批。节磊通过虚构工程款的方式给予吴素贞、梁毅偲人民币670万元(含税),后梁毅偲按约定将其中的70万元给回节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企业档案资料,证实了恒大盛宇(清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昊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土地权属登记资料,证实清新区(清新县)禾云镇政府、龙颈镇政府在2007年将有关土地(包括金碧天下项目所在地块)转让给恒大盛宇(清新)置业有限公司。 (3)银行流水记录,证实梁毅偲从清远市昊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款670万元。 2、证人证言 (1)梁毅偲的证言:2007年初,节磊认识我后,知道我妈妈当时任清远市国土局局长,跟我提起他们公司位于清新县的恒大金碧天下楼盘已经开工了,但是仍没有拿到土地建设用地指标,问我有没有办法可以帮忙,还问了大约需要花多少钱。我回家跟我妈妈吴素贞讲了这件事后,我妈妈说她有办法拿到用地指标,叫我约节磊来直接跟她谈,之后我约节磊来到我家,我妈妈和节磊二人商量,我妈妈表示恒大金碧天下建设用地指标可以帮节磊拿到,我隐约听到关系费500多万元。过了不久,节磊又对我说他自己也要从关系费中分100万元,我将节磊这个要求告知妈妈,我妈妈答应了,但要将关系费提高到670万元。后来节磊告诉我他们老板同意给670万元。节磊说恒大公司方面必须公帐支付这笔关系费,建议以支付工程款名义给钱我们,由我提供清远市昊铮房地产有限公司账户给他,他制作一份分包工程合同,然后由我拿着这份合同到清远市龙颈镇税务局开发票,发票交给他回去报账。节磊找的力拓公司分两次汇款335万元,一共转账给了清远市昊铮房地产有限公司670万元,昊铮公司再汇给我670万元人民币。我收到钱后,再转账给了节磊70万元,另外又给节磊20多万元现金。我印象中交了20多万元税费。 梁毅偲指认了有关合同、汇款材料。 (2)节磊的证言:2007年,我与梁毅偲认识后,要求其帮忙找其母亲吴素贞加快出文解决恒大金碧天下的建设用地指标问题。后来,梁毅偲带我到他家,我和他母亲讲了这个事。吴素贞帮忙解决了该问题。事后,梁毅偲主动索要670万元的帮忙费,其中有100万是给我本人消费使用的。因碍于吴素贞的职权,我不好拒绝,便决定以支付昊铮房地产公司工程款的形式来给付。我找到广州力拓公司帮忙,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土石方工程合同。梁毅偲到税局交税后拿发票给我,我到广州力拓公司入账付款。广州力拓公司分两次支付工程款670万元给梁毅偲,梁毅偲转账给我70万元。 节磊指认了该70万元汇款的银行流水记录及存款凭条。指认了有关合同材料、银行资料。 (3)罗某1(广州力拓公司负责人)的证言:2007年,节磊找到我,说清远昊铮房地产公司是清远市政府的关系户,让我代表广州力拓公司与昊铮公司签订一份土石方机械租赁工程合同。我就答应并提供了一份机械租赁的格式合同给节磊。节磊填写金额找相关人员签名盖章后给回我入档。节磊拿发票到公司财务入账。力拓公司财务共分两次划款合计670万元到昊铮房地产公司。恒大盛宇(清新)公司与广州力拓公司都属于恒大集团的子公司,力拓公司承建的是恒大盛宇(清新)金碧天下的楼盘工程。工程款都是恒大盛宇支付给力拓的,所以节磊作为支付方的总经理,要求力拓公司分包部分工程给昊铮公司,力拓公司就配合了。该670万元实际来自于恒大盛宇(清新)置业公司的工程款。 (4)梁瑞平的证言:昊铮公司是以我妹夫陈某1的名义成立的。公司没有开展过土石方租赁工程业务。我不知道昊铮公司与广州力拓公司之间有什么合作项目。陈某1是挂名法人代表,实际上这家公司的老板是我,除了我本人外,我老婆吴素贞、儿子梁毅偲均可指挥邓某1使用公司的公章及公账。 (5)陈某1的证言:梁瑞平是我大舅子,梁瑞平借我的身份证开了昊铮公司。我不知道昊铮公司与广州力拓公司之间签订过合同。 (6)邓某1(吴铮公司财务)的证言:昊铮公司实际投资者是梁瑞平,法人代表陈某1很少参加公司的运作。昊铮公司与广州力拓公司之间没有业务往来,但我在力拓公司的合同上签过字。梁毅偲曾与我讲过有钱进了昊铮公司,需要取出来给他,于是我就陪同梁毅偲去划账。 邓某1指认了有关合同材料。 (7)刘某1(市国土局工作人员)的证言:我曾告知局长吴素贞,清新恒大项目属于已批未收费未发文的情况,实际上已停止办理有关事项。但吴素贞依然吩咐我为清新恒大办理。2007年时9号文已经失效,以9号文为清新恒大批地的话是违规的。但吴素贞坚持要批,我就为清新恒大办理了相关的用地手续。 3、吴素贞的供述:2007年,我儿子梁毅偲跟我说清新恒大的老总节磊是他的朋友,他们公司所开发的恒大金碧天下楼盘在土地审批方面遇到一些问题,想找我帮忙,我当时就让我儿子直接带节磊到家里谈。过了几天,我儿子就带了节磊到我家,节磊跟我说他们公司有一批1000多亩的用地资料己经报到市局,上一任局长潘绪光审批完了,当时他们没有钱,现在有钱了,想我帮忙完善手续,让他们能够缴清规费,尽快拿到批文。我答应了。节磊还说可以给我500万元感谢费,具体操作以为他们公司做工程的名义来套取,我同意了。节磊还说他自己也想拿回100万元,我也同意了。我找到用地科科长吴泽其或者副科长刘某1,问他们清新恒大那边是不是有一些用地批文没有发出,如果有的话就尽快发出。过了不久他们就按照我的意思将清新恒大的批文发出了。我跟我儿子说恒大要给我一笔钱,让他以昊铮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名义去签订相关土石方工程合同以及开发票去收钱。后来我儿子告诉我,节磊那边分两笔给了我们600多万元(未完税),其中我们拿了500多万(未完税),另外有80多万(己完税)给了节磊。我所收的500多万元中有200多万元用于购买锦江豪苑A5栋2601、2602两套房子及四个车位,剩余的就用于家庭投资。 (三)广东国政土地和房产评估有限公司是一间承接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评估业务并接受该局行政管理的公司。2007年,被告人吴素贞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宇飞(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美元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实国土局对有关评估机构具有备案管理的职责。 (2)佰合谷公司旅游用地评估报告、狮子湖公司用地估价报告,证实国政公司承接了清远市国土局的估价业务。 2、证人周宇飞的证言:国政公司于2001年与清远市国土局脱钩,我与其他人一起成立了国政评估公司,主要围绕市国土局开展业务,业务上市国土局对我们评估公司还有管理职责,很多业务需要国土局的支持,吴素贞的态度直接影响到公司的业务。2007年或2008年,我听说吴素贞要出国考察,就送了5000元美金给她。 3、被告人吴素贞的供述: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周宇飞来到我家。他知道我准备出国考察,代表公司送了5000元美金给我。市国土局与国政评估公司有业务上的联系,周宇飞想跟我打好关系,为了日后更好的开展工作才送钱给我。 (四)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吴素贞在购买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清远市樵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锦江豪苑房产的过程中,收受该公司股东何乃添给予的现金人民币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认购书、购房合同等材料,证实梁毅偲购得锦江豪苑A5栋2601、2602和锦江豪苑四个车位。 (2)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清远市樵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者为何乃林、何乃添。 2、证人证言 (1)何乃添的证言:2008年上半年,吴素贞想以成本价购买锦江豪苑A5栋的2501、2502、2601、2602。我考虑到吴时任国土局长,我开办云某、雄兴工业园项目可能需要她提供帮助,同时考虑为了以后方便办事,同意了吴素贞的要求。吴素贞还提出,定金和首付款都按正常程序走,折扣部分以现金返还的方式给回她。后来我用旅行袋装了60万元给梁毅偲。吴素贞只买了2601、2602两间房和4个车位。 (2)梁毅偲的证言:2008年上半年,我与母亲看中锦江豪苑的房屋。我们咨询有无折扣,何乃添说肯定有,为方便起见,要先按照正常的价格签订购房合同,事后每套房返还15万元现金。我们选定A5栋2501、2502、2601、2602四套商品房。并由我交了定金。不久后,何乃添给我60万元。因其他原因,我们只要了2601和2602两套房和4个车位。 梁毅偲指认了相关购房材料。 3、被告人吴素贞的供述:2009年,我看中了清远锦江豪苑A5栋的2601.2602两套房子。我问何乃添能不能给我打个折,何乃添说折扣就很难打了,但可以按照售楼部对外的价格签订合同,每套再返还15万元现金给我。我交代儿子签合同和交钱。我们一共用了大约180万元买了两套房和两个车位。隔了一段时间,何乃添给了一个旅行袋我儿子。我另外买了2个车位。何乃添返还30万元给我跟我的职位有关,我当时是清远市国土局的局长,虽然我具体没有帮过何乃添什么事,但是他也希望跟我打好关系,日后能够在工作上给予他一定的关照。 吴素贞指认了相关购房材料。 (五)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吴素贞伙同其丈夫梁瑞平与李瑶山、魏峨(后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成立清远市佰合谷投资有限公司。吴素贞利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指定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方面提供帮助,接受该公司股东李瑶山、魏峨等人给予的该公司10%的干股,股份折价人民币6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合作合同、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证实李鸿荣(甲)、魏峨(乙)、梁瑞平(丙)、李瑶山(丁)四方按6:2:1:1成立清远市佰合谷投资有限公司,资金筹集由甲乙两方负责,丙丁两 方负责各种关系。清远市佰合谷投资有限公司后来变更了工商登记,改成:法人代表李燕,投资者为李燕(70%)、魏峨(10%)、李瑶山(10%)、刘文源(10%)。 (2)有关土地资料,证实佰合谷公司通过挂牌获得新县国营笔架山林场三坑滩村委会大卜坑七宗面积共为240007.12平方米的土地。 (3)清远市国土局有关文件,证实吴素贞签发了向市政府所作的《关于重新下达清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调控指标的报告》及发文稿纸等文件。其中包含了清新区佰合谷公司930亩的用地指标。 3、证人证言 (1)梁瑞平的证言:在开发大卜坑项目时,李瑶山去到我家,征询我和吴素贞是否一起共同参与。之后吴素贞与我实地参观了该地址,认为该项目可行,便同意加入。李瑶山讲合作人魏峨及李鸿荣均同意我们夫妻二人不用出资,只要处理好各种关系就可以了。同意给我们10%的股份。李瑶山还带了合同给我们看,我见其他三个股东已签名,就签了名。之后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梁瑞平指认了有关合同。 (2)李瑶山的证言:2007年,我想在清新大卜坑做旅游开发项目,便到吴素贞家商量。吴素贞、梁瑞平很感兴趣。吴某5二人一起去现场看过后,均认为该项目不错。吴素贞说没有钱,我与其他股东魏峨、李鸿荣商量后,一致认为只要吴素贞能处理好项目开发中的关系,便给她10%的股份。吴素贞对此也表示同意。后来签订了合同。筹备公司过程中,因为梁瑞平在当地的名声比较大,如果让梁挂名,大家比较担心。后来吴素贞说挂在一个叫刘文源的人名下,公司同意了。2008年,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刘文源出资100万,占10%。这些钱不是吴素贞出的,是大股东朱瑞超和魏峨利用自有资金替刘文源出的。2009年,公司新增一次注册资本,也是朱瑞超和魏峨利用自己的资金为刘文源再出资100万元,变成了200万元,仍占10%的股份。2010年再次增资达到6000万元,朱瑞超和魏峨再用自己的资金为刘文源出资400万,变成总出资600万元,占公司股份10%。所以该项目实际以干股的形式送了吴素贞价值600万元的股权。吴素贞和梁瑞平在本项目中主要负责国土方面的审批手续。公司拿到了相关手续,相信吴素贞和梁瑞平肯定是提供了帮助的。之所以让吴素贞占有10%的干股,是看中了吴任市国土局长。 李瑶山指认了有关合作合同。 (3)魏峨的证言:佰合谷公司的股东有四人:朱瑞超的妻子李燕、我、李瑶山、刘文源。公司刚开始成立时,李燕出资500万,占50%股份,我出资300万,占30%股权,李瑶山、刘文源各出资100万,各占10%股份。后来经几次增资扩股,达到注册资本6000万,李燕占70%股份,我、李瑶山、刘文源各占10%。所有出资的钱都是我和朱瑞超出的。刘文源不是实际股东,实际是一个叫梁瑞平的人持股。李瑶山曾介绍梁瑞平给我们认识,说梁的老婆是市国土局长,能理顺不少关系。给梁的10%干股,其实是给他老婆吴素贞的。 魏峨指认了有关合作合同资料。 (4)李燕(朱瑞超之妻)的证言:2008年,朱瑞超让我任某1谷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由朱瑞超、魏峨、李瑶山等人成立,我没有参与过经营管理,不清楚具体的事情。 (5)钟某(市国土局科长)的证言:2009年,佰合谷项目通过“戴帽”取得建设用地指标。在2010年土地利用规划指标核减的过程中,核减决定人吴素贞没有对该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核减。佰合谷项目在2009年取得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之前应该是不符合用地规划的。吴素贞有权要求我们在方案中指定规划指标给佰合谷。 钟某指认了清远市国土局相关文件。 (6)黄某1(市国土局科长)的证言:“戴帽”指市国土局会指定规划指标给具体的项目,一般是给到民生工程和高速公路项目。佰合谷项目的用地属于“戴帽”取得。有权力决定建设用地指标给清新佰合谷项目的,在市国土局的环节蕞终是局长吴素贞。清新佰合谷项目分配到的规模指标是930亩。 黄某1指认了清远市国土局相关文件。 (7)刘文源的证言:我不认识李瑶山、魏峨、李燕,没有听说过清远市佰合谷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在该公司中持股。该公司章程中股东刘文源的信息确是我本人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签的。我的身份证曾借给过表姐吴素贞使用过。 4、被告人吴素贞的供述:2007年下半年,李瑶山到我家中,当时我老公也在场。李瑶山跟我们说他看中了清新县笔架林场一个叫大卜坑的地方,他觉得那里适宜开发搞房地产以及旅游产业,想听一下我们的意见。我们听了之后都比较感兴趣。过了一段时间,我叫上我老公与李瑶山一起去到大卜坑看现场,看了之后我们都觉得大卜坑的环境确实很不错,很适合做房地产和旅游项目。李瑶山问我们是否有兴趣参与入股,我就说我们没有这么多钱来参股,李瑶山说不用我实际投资,他会去找大老板来投资,然后给我10%的干股,但是需要我负责理顺这个项目与国土部门的关系,我答应了。过了不久,李瑶山说他找到了大老板投资,在这个项目中给我10%的干股。我让我老公在协议上签了名。2008年,我把表弟刘文源的身份证交给了李瑶山,由李瑶山去办理注册佰合谷公司的相关业务。因为大卜坑这块地是不符合开发房地产及旅游规划的,我交代规保科的副科长钟雅丽在制定调整方案的时候专门“戴帽”600亩给佰合谷项目。 吴素贞指认了相关书证资料。 (六)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吴素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清远日月投资有限公司审批发放用地批文,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浩明给予的现金港币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企业档案、建设用地档案,证实日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黄浩明,该公司征用了清远市黄藤峡生态旅游区的土地。 (2)市国土局有关文件,证实国土局审批发放黄藤峡生态旅游区用地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黄浩明的证言:因黄腾峡景区有300多亩地挂靠在日月公司,想征多100亩地返还给农民,但这100亩地无批文。2008年春节期间,我送了5万港元,连同一瓶洋酒和一条中华烟给吴素贞。一两个月后,我去到吴素贞家,送了50万元港币,外加一瓶洋酒和两条中华给她。2010年清明后,我再次拿了一瓶洋酒、两条中华和50万港币给吴素贞。我后来听区国土局的人说市国土局所发的批文是不符合规定的。 黄浩明指认了相关资料。 (2)邱某1的证言:我岳父黄浩明在2008年期间让我担任清远日月投资有限公司的挂名法人代表及股东,实际出资和管理都由黄浩明来做。 邱某1指认了相关资料。 3、被告人吴素贞的供述:2008年上半年,黄浩明到我办公室找我,说他们黄腾峡项目之前己经报批过一批用地材料,但是一直没有发出批文,希望我可以帮忙抓紧时间解决。我交代用地科的刘某1抓紧时间审批黄腾峡项目,尽快把批文发出去。2008年年底,用地科把黄腾峡的缴费清单给我签批,我签批同意。批文发出后不久,黄浩明来到我家里,他手里还提着一个礼品袋。黄浩明走后,我打开袋子,发现里面有一瓶洋酒和50万元港币。过了一两天,我交代刘某1说黄腾峡那边还有100多亩的留成用地没有审批,要赶紧用9号文审批这100多亩的地。2009年年底,用地科拟制了缴费清单,黄腾峡把费用缴清了,然后用地科就将用地批文发出了。黄浩明又来到我家,这次他也是带了一个礼品袋来。他离开之后我就打开礼品袋,发现里面有一瓶洋酒和60万元港币。 吴素贞指认了相关资料。 (七)2009年,被告人吴素贞利用知悉全省补充耕地开发的政策规定,熟悉全市补充耕地的资源情况,管理全市补充耕地的开发、验收、转让等工作以及对全市各县市区的国土部门有垂直领导的职务便利,伙同其丈夫梁瑞平(另案处理)与吴志勇(另案处理)相互勾结,约定在阳山、佛冈两地的补充耕地项目的开发中为吴志勇提供帮助,获取吴志勇提供的50%干股分红。2010年至2013年,吴志勇在陆续卖出补充耕地指标后按约定给予吴素贞、梁瑞平干股分红款合计人民币1148.4647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开发耕地合同书》、协议书、土壤化验报告、工程监理总结报告书、验收确认函、《关于有偿转让耕进储备指标的批复》、《购买合同》等,证实吴志勇租赁了阳山小江镇梅子山等村民小组2800亩山坡地作为投资阳山开发耕地项目。租赁了佛冈县迳头镇大村、楼下,龙山镇泮镇山坡约1700多亩补充耕地作为投资佛冈开发耕地项目。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同意吴志勇将所租赁的山坡地作为投资阳山开发耕地项目。吴志勇将开发的补充耕地指标以1200元每亩到10000多元每亩不等的价格卖给清远市国土局、中山市国土局等。 (2)吴志勇、吴阳烽、梁瑞平、张玉筠、梁毅偲等人账号的银行流水等资料,证实了吴志勇给予被告人吴素贞、梁瑞平分红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吴志勇的证言:2009年,我和梁瑞平约定在阳山、佛冈两地进行补充耕地开发,他不用出本钱,所有资金投入都由我负责,利润我与他五五分成。经我计算,我一共在阳山验收合格了3255.98亩的指标,根据合同的约定,这3255.98亩的指标当中有40%是无偿给阳山县政府的,另外有30%清远市政府以8000元每亩的价格向我收购,因此我可以自由转让的指标只有1367.51亩,无偿给阳山县政府1302.39亩,清远市政府以8000元每亩的价格收购了586.08亩。我转让了1000亩指标给二广高速公司,价格是12000元每亩,在扣除相关税金后我一共收到了1100万元的指标款,剩下的367.51亩我转让给了许俊雄,价格是11000元每亩,但是合同上我们签订的转让价格是10000元每亩,我收到了许俊雄给我的4022610元。我在阳山进行补充耕地项目之前,需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而这些保证金在几年后也退回给我了。所以我在阳山县的补充耕地项目中一共收到了1776.8246万元再加上退还给我的保证金。 在佛冈项目中我一共做了1700多亩的补充耕地项目,其中我个人可以自由买卖的有600多亩,我收到了指标款700多万元。在阳山项目中,收到指标款后我主要是通过儿子吴阳峰的账户转钱给梁瑞平,分多次转了811.9669万元;在佛冈项目中,我一共收到了10734411元的指标款,扣除成本220多万元以及给黄焕仍120多万元的成本分成后,我大约赚了700万元左右,我给了梁瑞平336.497825万元。每次收到指标款后,我按梁瑞平的意思分别将指标款转账到梁瑞平以及其儿子梁毅偲的财务张玉筠的账户。我一共给了梁瑞平1148.464725万元,该款与我跟罗松生、梁瑞平在英德进行补充耕地项目是没有关系的。 我转钱都是交代财务梁某3去操作的。 在阳山的项目是梁瑞平带我去找到时任阳山县国土局局长唐存伟后才拿到来做的,当时梁瑞平的老婆吴素贞是时任清远市国土局局长,所以在选址施工、指标初验以后来的指标转让上,阳山县国土局的工作人员都非常配合我,审批流程也都比较快。另外,我转让给二广高速公司的1000亩的指标是梁瑞平带着我去连山跟连山国土局签转让协议的。 我和梁瑞平在佛冈进行补充耕地项目,是梁瑞平带我去时任佛冈县国土局局长黄某3的办公室一起谈合作的。无论是在项目的施工、指标的验收、转让方面,佛冈县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对我都没有任何刁难。 吴志勇指认了有关书证资料。 (2)梁瑞平的证言:2009年下半年,我对吴素贞说我和吴志勇等人想去做补充耕地项目,吴素贞建议我们去阳山县、佛冈县试试。吴素贞亲自打电话联系阳山国土局的唐存伟局长,叫他关照我。吴志勇和我到阳山县找到唐存伟,虽然当时已有其他一些老板在阳山开发补充耕地,但由于有吴素贞提前打了招呼,唐存伟为讨好吴素贞对我们特别关照,专门叫阳山县国土局一个姓曹的科员带我们去阳城镇附近考察一片几百亩的山地。我们看过后觉得满意,就决定在阳山县开发补充耕地。吴志勇对我说:“为了表示对大家姐(吴素贞)的感谢,这次在阳山县开发补充耕地,你们夫妻两人就不用出资了,全部资金由我一个人出,卖出补充耕地的收益和你们夫妻五五分成。”也就是说阳山的补充耕地项目吴志勇给我们夫妻50%的干股,我当然同意了。我向吴素贞详细报告了与吴志勇口头协商的事情,她交待我说:“你们要抓紧时间,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保证开发耕地质量,做好当地开发补充耕地的榜样。”经统计,我和吴志勇在阳山做的补充耕地项目经验收合格的有1800亩。由于阳山的补充耕地面积较少,我就通过吴素贞去佛冈找山地。吴志勇对我说:“为了表示对大家姐的感谢,这次在佛冈开发补充耕地,你们夫妻两人也不用出资金了,由我一个人出,卖出补充耕地的收益和你们夫妻五五分成。”我们夫妻也接受了吴志勇的建议。我们去佛冈找到国土局黄局长,由于吴素贞已经提前和黄局长打过招呼,黄局长就叫该局的黄副局长带我们去一个镇(迳头镇)的国土所,黄副局长叫这个国土所的一个女国土所长带我们去看一块吴志勇之前已经跟别人谈好的水库边的山地。在当地国土部门的配合下,我们顺利办妥开发补充耕地的各种手续。接着我和吴志勇就在佛冈县督促补充耕地的施工,大概10天左右就做完了该片山地,蕞后经验收合格的大约有800亩左右。以上补充耕地,通过吴素贞介绍,卖给了广州的一间公司1000亩左右,按12000元每亩的价格,总共卖了1200多万元,我和吴素贞收受吴志勇的干股所得合计616万元。这笔钱由吴志勇的儿子昊阳烽转账汇入我的建行卡账户。该款大部分都转到我儿子梁毅偲账户上,还有小部分用于日常开支。 吴素贞了解全市国土情况,知道哪个县可以找到山地开发,她提议我去阳山县佛冈县找山地开发。她还通过她的市国土局长身份帮我们联系了阳山县佛冈县的国土局局长,要求他们为我们在阳山县佛冈县开发补充耕地项目提供帮助。事实上这两个县的国土部门对我们提供了很多便利,在我们开发了补充耕地后又利用职权积极帮我们联系,使我们顺利将耕地指标卖了出去。 梁瑞平指认了书证材料。 (3)许俊雄的证言:2010年前后,一个叫吴志勇的老板把他在阳山没有卖完的耕地指标367.51亩以11000元每亩的价格卖给了我,但是合同上我们签订的转让价格是10000元每亩,我 付给了吴志勇402.261万元。 (4)梁毅偲的证言:2011年,梁瑞平曾叫吴志勇打过一笔钱到张玉筠的账户上,共384.02689万元。之后我从张玉筠的账户上将钱转出。张玉筠是我妈妈表弟的老婆,我们比较信任她。清远粤宝汽车店是我和江思祖所有的,我家出买地钱945万元,基建他负责,我占40%,他占60%。后来由于我要移民香港,就把股份转到张玉筠名下,但股份实际是属于我家的。 梁毅偲指认了吴志勇汇款给张玉筠的银行账单。 (5)唐存伟(时任阳山国土局长)的证言:2009年,吴素贞打电话给我,要求我协助吴志勇在阳山进行补充耕地开发,后来我就安排人协助吴志勇开发耕地。 唐存伟指认《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土壤检验报告》等书证,并对阳山县土地整理中心支付吴志勇指标款的电子账单进行了指认。 (6)黄某3(时任佛冈国土局长)的证言:因为吴志勇是和梁瑞平一起来佛冈的,考虑到梁瑞平是吴素贞的老公,吴素贞打过电话给我,我就对吴志勇在佛冈从事耕地开发项目提供了帮忙,专门交待下属在验收等方面协助服务好吴志勇。 黄某3指认了吴志勇与佛冈国土局所签订的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合同、所开发耕地的验收材料、吴志勇所交的保证金、佛冈县国土局支付给吴志勇的耕地指标款的单据等书证。 (7)梁某3证实其帮父亲吴志勇转账给梁瑞平,所用的卡户名是吴阳烽,但该卡是其父亲的。 梁某3对有关银行转账情况进行了指认。 (8)张玉筠证实在2011年下半年利用其个人账户为梁毅偲走账。其不清楚吴志勇转入其账户的300多万元是什么钱,这些钱都是梁毅偲的。 3、被告人吴素贞的供述:2009年,因为吴志勇和我老公梁瑞平、罗松生一起在英德进行过补充耕地项目开发,吴志勇认为补充耕地项目有利可图,他就问我有没有其他地方可以做补充耕地项目,我就回复他说会帮他问一下。后来我就打电话给当时的阳山县国土局局长唐存伟,问他阳山有没有补充耕地的资源,我有个朋友想要做,唐存伟就说:“有啊,阳山这么大的地方,你叫他来吧。”于是我就叫吴志勇到我们家,让他直接去找唐存伟。吴志勇就跟我说:“大姐,这个项目你就不用出本钱了,钱我来出,赚到的钱我们五五分成。”第二天,我就叫我老公跟吴志勇一起去阳山找唐存伟,后来吴志勇就在阳山进行了补充耕地开发项目,我老公就负责配合吴志勇在阳山的开发工作。我记得我老公梁瑞平和吴志勇说过这次阳山的补充耕地项目大概卖了1800亩左右的指标。我大概可以分得600多万元,我提供了梁瑞平的账号给吴志勇,这600多万元后来应该就是转到我老公梁瑞平的账户的。 2009年底,吴志勇再次跟我说他在佛冈县也找到了合适的补充耕地资源,想跟我继续合作,让我帮他跟佛冈国土局打个招呼,这样的话项目就会进展得比较顺利,同时这次吴志勇也提出佛冈的补充耕地项目是不用我出本钱,利润五五分成。后来我就打电线局长,说我有个朋友吴志勇在佛冈找到了补充耕地资源来开发,请他到时关照一下。黄某3就说:“可以啊,你叫他过来找我吧。”于是我就叫我老公和吴志勇一起去佛冈找黄某3。我印象中他们在佛冈大概开发了800多亩的补充耕地指标。吴志勇把佛冈的指标卖了之后,跟我说可以分400多万元给我,我就让吴志勇把佛冈的利润转给我儿子梁毅偲。 清远市国土局在补充耕地项目中主要的职责是:清远市国土局在全市的补充耕地项目中有规划、验收、办理耕地指标的转让手续等。清远市国土局与佛冈县国土局、阳山县国土局是上下级管理关系,佛冈、阳山等地国土局的班子成员都是由市局任命的。 (八)2009年,被告人吴素贞伙同其丈夫梁瑞平(另案处理)为吴志勇(另案处理)变更位干英德市英城镇一宗国有土地的用途提供帮助,收受吴志勇给予的现金人民币9.9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关于吴阳烽要求变更土地用途的批复,证实英德市政府同意将地块用途变更为商住用地。 (2)土地估价报告、成交确认书,证实有关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为621.55万元,面积为9562.32平方米。英德中正房地产公司竞得该地块。 2、证人证言 (1)吴志勇的证言:2005年,我拍得宝晶食品厂地块,后申请将该地块从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以图大幅升值。2009年,我求吴素贞老公梁瑞平帮忙。之后梁瑞平打了招呼,我送给梁瑞平9.99万元。 (2)梁瑞平的证言:2009年,吴志勇家提及有一个几千平方米的旧楼的不良资产包,想让我向吴素贞讲讲情,通过吴素贞的关系让英德国土部门登记挂牌处理这个不良资产。后来我向吴素贞提了这件事。吴素贞去实地查看后,承诺向英德国土局打招呼。后来吴志勇为感谢吴素贞的帮忙,给了我10万元。我将收钱的事情告诉了吴素贞。 (3)被告人吴素贞的供述:2009年或者2010年,罗惠燕(吴志勇妻子)找我说她在银行买了一个资产包,里面有些土地需要重新进行招拍挂,需要我帮忙给英德市国土局打声招呼,让整个过程可以更加顺利,我就答应了罗慧燕。不久后我就打了电话给英德市国土局的庄建华局长,说我英德的朋友吴志勇买了一个资产包,里面有块地需要重新进行招拍挂,让他关照一下,庄建华就说可以。随后我就打电话给罗慧燕说我已经打好招呼了,并让他们自己去找庄建华。过了两三个月,我老公梁瑞平回家跟我说罗慧燕给了10万元他。 (九)2009年,被告人吴素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商人许俊雄(另案处理)在阳山县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的过程中提供帮助,从中收受许俊雄给予的人民币220万元。 2009年至2010年中秋、春节期间,被告人吴素贞先后4次收受许俊雄给予的现金合计人民币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清远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关于对清远市第五批阳山县杜步镇等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确认的函》、开发耕地合同书、协议书、委托施工合同书、许俊雄所收到的补充耕地进度款账目资料等,证实了许俊雄在阳山县开发补充耕地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许俊雄的证言:2008年8月份,吴素贞跟我讲阳山县有补充耕地项目做,回报率比较好,问我要不要去试下,我说好的。吴素贞还跟我讲她可以帮我理顺阳山国土局的关系,但我补充耕地所换取的利润要分给她3成至4成,我同意了。后来吴素贞带我到阳山找国土资源局局长唐存伟,吴素贞介绍了我给唐存伟认识。2008年起,我在阳山太平镇开发了2287亩补充耕地,挣了1000多万元。2009年11月,我通过许某2账户汇了420万元到吴素贞儿子梁毅偲的卡上。吴素贞帮我理顺了阳山国土局的关系,并介绍了唐存伟给我认识,这样我才能做到阳山的补充耕地工程,没有吴素贞的帮忙我也不知道有这个商机,更不可能得到这个工程做。2009年春节我送了6万元给吴素贞,2009年中秋、2010年春节、2010年中秋我各送了1万元,我一共送了9万元红包给吴素贞。我是为了与吴素贞搞好关系,希望她以后有什么项目可以关照一下我才送的。 (2)许某2的证言:许俊雄是我二哥,许俊雄曾带我去银行开了一个账户,账户由其保管。该账户曾转给梁毅偲220万元。 (3)梁毅偲的证言:我知悉2009年许俊雄与我父母一起合作做耕地。我母亲介绍补充耕地项目给许俊雄,卖出耕地指标后,许俊雄通过一个叫许某2的账户汇了220万元到我账户中。该220万元估计是合作开发耕地的利润分成以及以干股形式给的报酬。 梁毅偲指认了有关银行资料。 4、被告人吴素贞的供述:2009年的一天,许俊雄来到我办公室,问我现在清远有没有什么好的项目做,我就跟他介绍清远在进行大量的补充耕地开发,政府也在动员社会资金参与,并对许俊雄说这个项目是值得做的。我建议他去阳山做。随后许俊雄就让我帮他联系一下,并说剩下的他自己去做,我答应了他,并马上打了电话给阳山国土局的局长唐存伟,说我有个朋友想在阳山搞补充耕地,你到时接洽一下他。唐存伟就说好啊,你叫他来吧。2010年,许俊雄跟我说他把指标卖出去了,想给回点感谢费我。我就说好的,你直接汇到我儿子的账上吧。后来许俊雄就划了400多万元过来。 我在2009年的春节收了许俊雄给我的红包6万元,其他的3次节日他各送了I万元,我一共收了许俊雄9万元的红包。 (十)2009年,被告人吴素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连州市益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连州市的补充耕地开发及指标转让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王许(另案处理)给予的人民币120万元和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吴王许系连州市益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2、证人证言 (1)徐某1的证言:2008年,吴王许在其承包的林地内搞耕地开发。期间,吴王许讲会拿600万元送给我和吴素贞。我找吴素贞帮忙解决吴王许卖耕地指标的问题。吴王许将指标卖出后,在2009年6月的一天,拿了两箱钱送给我,每箱150万。我约吴素贞在海关附近见面,我从一箱中拿出了30万元后将余下的120万元给了吴素贞。2009年7、8月份的一天,吴王许再次送给我200万元,我决定不给吴素贞,自已要了。2009年底,我和吴王许来到吴素贞家中,吴王许送了100万元给吴素贞。 (2)吴王许的证言:清远市政府要在连州龙坪林场(我种桉树的地方)开发补充耕地,我表态愿意配合政府开发该项目。我注册成立了连州市益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与连州市国土局签订了协议后便进场施工了。2009年3、4月份,徐某1找到我说你公司的补充耕地指标能不能卖出去啊,我说没门路卖不出啊,徐某1说有人帮你卖出去,你有多少指标,我说我有5000亩指标,他说要我公司支付人民币400万元中介费给他,他告知我他是通过吴素贞帮我推销这些指标的。后来徐某1告诉我吴素贞已经帮我找到广州的公路公司买我的指标。不久后,连州市国土局唐某2也找到我说广州市公路开发公司有意向购买我的指标,价格每亩13333元,我答应了。收到指标款后,我拿了人民币300万元,用两个纸箱分别装好,每个纸箱装了人民币150万元开车来到清远。我将300万元交给徐某1。2009年7、8月,我再将200万元交给徐某1。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徐某1和我到了吴素贞家,我送了80万元给吴素贞。 吴王许指认了有关银行流水账目。 3、被告人吴素贞的供述:2009年,省政府下发了一份文要求各地积极开展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工作。市政府根据文件的精神,结合清远市的实际情况,也制定了相应的文件,鼓励民间资金参与补充耕地开发。我考虑到连州的资源比较丰富,于是我就联系了时任连州国土局局长唐某2,希望能在连州找适合的资源做试点,唐某2就答复我说有的,是在一个清远市市属林场里面,已经出租给别人承包了。过了几天,我带上相关人员一起去到连州国土局找唐某2,我们看到这个林场有一片地比较肥沃,适合做补充耕地,占地面积大概一两千亩。我找到清远林业局局长徐某1,跟他讲了补充耕地的政策以及市政府的态度,同时也跟他说了我们看上了连州林场的一块地,希望他能够支持。徐某1答应会帮我联系该地块的承包商。后来我和该地块承包商吴王许宣传补充耕地的政策以及补充耕地开发的效益回报,动员吴王许将他在连州市承包的地块拿出来作为试点,同时我还承诺会优先转让吴王许指标。吴王许接受了我的建议。过了半年左右,吴王许和徐某1希望我能帮吴王许优先将指标转让出去,我对他们说好的。后来我让江某以及相关科室的人员负责具体联系广州市国土局,办理了有关手续。2010年6、7月,徐某1跟我说吴王许有钱要送给我,他把一个纸皮箱搬到我的车上。我回家后看到里面装有人民币120万元人民币。2010年的中秋节前的一天,徐某1和吴王许到了我家,吴王许送了80万元给我。 (十一)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吴素贞伙同其丈夫梁瑞平(另案处理)通过陈灼均(另案处理)接受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丰圣陶瓷原料加工场法定代表人邱记芬(另案处理)的请托,为该原料场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收受该原料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实邱记芬是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丰圣陶瓷原料加工厂的经营者、法人代表。 (2)建设用地档案、《临时用地使用证》,证实清远市国土局批复同意源潭镇丰圣陶瓷原料厂将位于源潭镇洞尾村委会新围、洞尾村小组面积26.8208亩的土地作为临时用地,使用年限为二年。 (3)委托书,证实丰圣陶瓷原料厂委托业务员陈某3代为在国土局办理一切手续。 2、证人证言 (1)陈某3的证言:源潭丰圣陶瓷原料破碎场老板邱记芬的下属谢某4、谢某2因其公司没有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事找到我,请求帮忙。我将这件事讲给梁瑞平、吴素贞听。后来吴素贞办理了该破碎场的临时用地手续,其间梁瑞平提出要50万元劳务费。2009年底或2010年初,邱记芬给我60万元,我将其中的50万元给了梁瑞平。2010年4月份,邱记芬又给了我60万元,我与谢某3兄弟、许某3分了该款。 (2)邱记芬的证言:我在源潭经营丰圣陶瓷原料加工场。2008年7、8月份,清城区开展三场治理,以我的加工场没有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为由,责令停止经营。谢某4找到我,称有办法帮我办到临时用地手续。之后他带陈某3来谈,我同意给他120万元,帮我办好临时用地手续。2009年,临时用地手续办好后,我分两次将120万元给了他们。头部次给60万元,第二次也给60万元。头部次是拍档吴某3的钱,第二次是我自己的钱。 邱记芬指认了相关支票。 (3)梁瑞平的证言: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我表弟陈某3说有个朋友的朋友在源潭镇无证经营破碎场,这个破碎场的老板叫邱记芬。这个破碎场由于碰到当时政府推行“复耕复绿”政策,被当地政府和国土部门查封,该破碎场老板到处求人想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我表弟的朋友受邱记芬之托去疏通关系,因他知道我表弟与我的关系,认为可以通过我请求我妻子吴素贞帮那老板办理重新经营破碎场的手续,就请我表弟来找我帮忙。陈某3带我到了那个被查封的破碎场。邱记芬请我们到他的办公室喝茶谈事,向我说了请托事项,我听了他的话后,答复他说:“我要先去镇国土所了解情况,然后去找我国土部门的朋友商量,看看有什么办法帮你解决。”我们回家的途中,我表弟说刚才那个老板肯花70、80万元。当晚,我向吴素贞提起这件事情,她答应帮忙。她交待我老表带那个老板先到源潭镇的国土所、源潭镇政府提交申请资料,等他向下属的部门了解具体情况后,再安排市国土局的人专门负责。我告诉吴素贞,表弟承诺办这事要给我几十万元。吴素贞安排了用地科的刘某1负责办理此事。我表弟帮那个老板把申请临时用地的手续办好后,拿给我50万元,我告诉了吴素贞。 (4)吴某3的证言:2009年1月份的一天,邱记芬打电话给我,说办理丰圣陶瓷原料场的临时用地手续需要费用,让我先出一部分钱。过了不久,邱记芬带着两、三个人来到我家里,他叫我先给对方60万元。邱记芬提出,如果我不放心,就让对方提供一个房产证作为抵押交到我们手上。有一个人把一个房产证递给我看了。之后我将60万元交给对方。 (5)谢某1的证言:2008年到2009年期间,邱记芬的源潭破碎场被责令停业,四处求人解决,我和谢某4估计陈某3可以解决此事,便从中掇合。之后事情办妥,我两兄弟从中获得20万元介绍费。 (6)许某3的证言:2008年下半年,陈某3想同源潭一个陶瓷原料场的老板邱记芬做生意,因担心对方有黑社会背景,收不到钱,找到我帮忙。后来吴某3、谢某4、陈某3和我一起商谈。邱记芬和吴某3愿意出一笔钱,让陈某3通过其表嫂吴素贞的关系,帮丰圣陶瓷原料破碎场办证。2009年1、2月期间,陈某3向对方提出要先拿60万元,还将我的房产证押到邱记芬处。吴某3拿了60万元给我和陈某3。又过了一两个月,陈某3说证办好了,给了我19.5万元中介费。 3、被告人吴素贞的供述:2009年或者2010年的一天,陈某3跟我说他的朋友在源潭有个破碎场,被国土卫星航拍发现有违法用地的情况,问我有没有办法完善有关手续。我说要问一下我们国土局有关的业务科室后才能答复他。后来我打电线,破碎场违法占用地的能否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刘某1说可以,但是需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于是我就让陈某3去找刘某1办理。过了一两个月,我老公回家跟我说陈某3那件事情已经搞定了,陈某3给了他人民币50万元。 (十二)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吴素贞利用主管审批土地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便利,以及利用其所主管的国土部门对房地产企业的行政管理的便利,在伯爵园房地产项目二期土地的转让过程中,为清远市伯爵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商人许俊雄(另案处理)谋取利益,接受清远市伯爵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股东麦智和(另案处理)给予的人民币640.077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地籍档案、建设用地档案,证实清远名爵旅游公司在2009年12月20日竟得伯爵园房地产项目二期土地,市国土局在2010年1月20办理了地籍登记。 (2)委托书、清城区政府《关于出让南山群一带土地的通知》等,证实清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于2009年9月4日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整体挂牌出让位于清城区沙田南山群一带、面积为133281.49平方米的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清新县超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人是麦某2和,经营范围是旅游投资。 2、证人证言 (1)麦智和的证言:伯爵园项目是我在2003年投资的,头部期在2007、2008年完工。第二期经过吴素贞介绍,转让给了许俊雄和罗江左。在转让伯爵园二期项目时,先是吴素贞、梁瑞平夫妇想接手,后又不想投资,说可以介绍老板来投资,如果投资成功,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介绍费。后来梁瑞平带来了许俊雄,许私下对我讲,如果他介绍成功,也要一定的介绍费。我答应了他们。经梁瑞平、吴素贞介绍,我将二期项目以8600万元卖给了许俊雄、罗江左、周建时三人,我给了梁瑞平640万元的介绍费。清新超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帮伯爵园项目承建道路工程的公司,超信公司欠伯爵园工程款预支款,我让该公司将500万元预支款支付到梁瑞平提供的昊铮公司账户上。另外140多万元转到梁的个人账户。支付给梁瑞平介绍费的原因头部是伯爵园二期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还没有办好。还需要吴素贞支持才能顺利转让,第二自己也急需资金回笼,支付介绍费也是有价值的。我答应许俊雄按3万元一亩给介绍费,后来我支付给许俊雄600万元。 麦智和指认了其协议书等书证。 (2)麦某2和的证言:超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麦智和,我只是挂名法人。我不清楚该公司账户流水反映的资金情况。 麦某2和指认了相关材料。 (3)许俊雄的证言:2008年9月,我问吴素贞有什么好的项目可以介绍给我做,吴素贞就跟我说有项目会介绍给我做。过了不久,吴素贞了解到笔架山伯爵园老板麦智和想转让伯爵园第二期土地,问我有没有兴趣做,我向她表示有兴趣做这个项目。后来她就帮我约了麦智和,在吃饭期间,我与麦智和初步达成了一个转让意向。后来我叫吴素贞带我去看了土地(该土地面积200亩)。麦智和提出的出售价格是每亩43万元。我考虑后觉得这个项目可以做,但是我资金不足,我叫了澳门朋友罗江左一起合作投资。我和罗江左为这个项目成立了名爵旅游投资有限公司。2008年9月底,走了招拍挂手续后,该地就转让给名爵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4)刘某1的证言:清城区凤城街道沙田社区居委会沙田南山群一带的土地是规划给伯爵园二期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但后来由名爵公司通过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出让竞得。 刘某1指认了相关书证资料。 (4)林某的证言:清城区凤城街道沙田社区居委会沙田南山群一带的土地蕞初在2005年是规划给伯爵园公司的,后来由名爵园公司通过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司挂牌竞得。 (5)张某2的证言:我是清城国土分局副局长。伯爵园项目由凤城街办于2001年申请开始规划,总期数大概二期或三期,头部期由麦智和的伯爵公司开发,第二期经清城区政府请求市政府及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后完善了用地手续,按历史用地完善了伯爵园二期项目的用地审批,如果市国土局不同意,不能完成审批。完成后,市政府委托区政府公开挂牌出让,由名爵公司竞得。挂牌同意的决定权在市国土局,当时市局的局长是吴素贞,分管用地及交易中心的领导是莫俊峰。 张某2指认了相关书证材料。 (6)梁瑞平的证言:2011年春节后,吴素贞安排我到侨丰酒店找麦智和的哥哥麦志华拿120万。见到麦志华后,麦志华将140.0777万元转到我的卡上。 梁瑞平指认了银行交易资料。 (7)梁毅偲的证言:我在家中听父母谈过吴素贞介绍许俊雄和一个澳门老板购买了伯爵园的土地,麦智和出于感谢送500万元给吴素贞作为介绍费。昊铮公司是梁瑞平出资成立的,该公司的账户在2009年接收了从清新超信公司转来的500万元。 3、被告人吴素贞的供述:2008年,我通过莫俊峰介绍认识了许俊雄。有一次许俊雄来到我办公室问我有没有什么好的项目可以介绍给他做,我就说好的,有机会我会介绍给你的。过了一段时间,伯爵园的老板麦智和就跟我说他想将伯爵园第二期的土地转让出去。我得到这个信息之后就告诉许俊雄,问他有没有能力去做。他说有的,并叫我带他去项目现场看一下。我就带他去现场看了,许俊雄觉得这个项目可以做。后来他带了一个澳门商人来清远合作做伯爵园项目,当时我跟许俊雄以及该澳门商人介绍了清远的投资环境以及伯爵园地块的具体情况。许俊雄又和该澳门商人去现场看,许俊雄反馈说澳门商人也觉得伯爵园这个项目不错。于是我就介绍许俊雄给麦智和认识。具体的细节包括土地的价钱以及面积都是他们去谈的,我没有具体参与。我介绍老板买了麦智和伯爵园第二期项目,使其赚了钱,麦智和按照事前对我的承诺,送了640多万元给我。伯爵园第二期和第三期项目的土地是我在任某2市国土局局长期间由市国土局审批完成的。 吴素贞指认了相关书证资料。 (十三)2010年,被告人吴素贞利用与其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东莞市富鳞实业有限公司的项目规划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李建华(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欧元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清远市城乡规划局的相关文件、审批资料书,证实东莞富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清远维港半岛在2007年11月份到2009年11月期间未通过审批。理由是该地块位于城市景观轴线内,暂不核发规划设计要点。2010年7月份,规划局同意核发规划设计要点。 (2)地籍档案、营业执照,证实该地块183052.86平方米的综合用地于2010年11年由东莞市富麟实业有限公司转让给清远市富麟房地产有限公司。李建华是该两间公司的法人代表。 2、证人李建华的证言:2006年,我投资的东莞君鑫房地产公司收购了东莞富麟公司,富麟公司的资产包括现清远维港半岛小区200多亩综合用地(已有国土证)。2007年,我以富麟公司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交了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报告材料,但因市政府欲调整规划而不同意。我因此多次找吴素贞协调此事,后得到解决。为感谢吴素贞,我于2010年上半年送给其5万欧元。 3、被告人吴素贞的供述:2010年,我经锦龙集团的黄幕贞介绍认识李建华后,李建华就请求我找陈某2书记为其办理静福公园旁已经报规划局的规划方案,当时我就说可以帮他试一下。后来我在一个合适的机会找到了陈某2,跟他说明了锦龙集团静福公园旁的那块土地已经卖给了李建华,希望陈某2能够同意李建华报给规划局的方案,陈某2就说到时再跟规划局商量。后来我离开后就跟李建华说了陈某2答应我跟规划局沟通,让李建华自己跟规划局跟进。过了一段时间,李建华在清新的好运餐厅告诉我他的事情已经办好了,很感谢我,饭后他就给了一个小礼品袋我,我回家打开后发现礼品袋里面装了5万欧元。 (十四)2009年底、2010年初,被告人吴素贞接受清远市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蔡得春(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指定用地指标,收受该公司通过蔡得春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关于下达2011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通知》及其审批稿等,证实清远市国土局为清城区污泥处理中心通过“戴帽”的方式新增200亩用地指标。 (2)项目投资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籍档案等,证实绿由公司于2013年以出让的形式获得清城区源潭镇东坑村127060.67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源潭镇政府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 (3)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蔡得春系该公司副董事长。 2、证人证言 (1)蔡得春的证言: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为要在源潭修建一个污泥处理中心,没有拿到用地指标就开始建设了,急需国土部门加快审批手续。我在2009年底、2010年初送给吴素贞20万元,求她帮忙。后来公司顺利办理了国土证。 蔡得春指认了相关材料。 (2)钟某(市国土局科长)的证言:2011年清城区的的污泥处理中心、清新欣意电缆、云某工业园有“戴帽”的情况存在。2011年的计划指标分配方案由我拟定,当时并无将清城区计划指标直接分配给污泥处理中心的项目,在方案呈批的过程中,吴素贞局长在初稿中修改或交代将清城区的计划指标指定分配给污泥处理中心。我按吴素贞的意见重新出具了方案,经吴素贞签发上报市政府,之后市政府就批准同意了。 钟某指认了相关材料。 3、被告人吴素贞的供述:2009年底或者2010年的年初,蔡德春说他在源潭有一个在建的环保项目,但是不符合用地规划,希望在清远市土地规划调整时帮助他完善有关手续。因为考虑到市政府以及市规划局已经同意蔡德春这个项目,而且环保项目也属于要优先处理的项目,所以我就答应了蔡德春。过了几天,我就交待时任规保科的副科长钟雅丽帮助蔡德春完善土地规划手续。过了不久,蔡德春提着一个礼品袋来到我家。他离开后,我打开礼品袋,发现里面有20万元。后来我通过“戴帽”(指定用地规模)的方式为蔡德春解决了项目的用地规划调整。 吴素贞指认了相关材料。 (十五)2011年初,被告人吴素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赖友谷给予的现金港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长隆石场投资人是李某7,经营范围为露天开采建筑用花岗石。 2、证人证言: (1)赖友谷的证言:2010年,我想来清远做生意,有人建议我入股广清高速龙塘段隧道口旁边的一个采石场,但后来没有谈拢。之后我认为清远拿地比较便宜,想做房地产和石场生意。张某3介绍我认识了吴素贞。2011年春节时,我到吴素贞的家中拜访,送了20万港币给她。 (2)张某3的证言:我曾帮赖友谷开车。长隆石场于2006年开始开采,老板是李某7。2007年8月,吴素贞到石场视察工作,要求停业整顿。我想说服赖友谷接手该石场,赖说想了解石场停业的原因,因此我带赖友谷一起找到吴素贞,双方除了谈长隆石场的事外,赖友谷还咨询了清远房地产的市场及价格。 3、被告人吴素贞的供述:2007年,市委书记陈用志让我取缔广清高速龙塘至个石场,我就交代副局长涂某去发了停工通知。但过了两三个月,该石场还没停工。我亲自和矿产科的人员一起去该石场了解情况。矿管科的张海雄或者涂某说该石场老板是省领导的亲戚,我当时听后就想,既然这样就算了。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有一个叫赖友谷的人到了我家中,放下一个礼品袋。他离开后,我看见礼品袋里有20万元港币。赖友谷是感谢我没有对长隆石场采取进一步的关停措施,所以他才送钱给我的。 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一)2008年,被告人吴素贞违规为清远市胜利铜材有限公司位于银盏工业区的用地办理用地批文及相关手续,减免其应缴的土地报批费用,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911.3619万元。2007年至2010年的春节、中秋期间,被告人吴素贞收受该公司投资人麦凯常给予的现金港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转让国有土地合同》,证实国营银盏林场将位于银中工区古前岭一带面积约15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清远市胜利铜村有限公司。 (2)市国土局说明、补充说明、《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证实胜利铜材公司应缴费总额为4522.2156万元,实缴了2610.8537万元,少收了1911.3619万元。后来胜利铜材公司于2016年补缴了该款。 (3)市国土局《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函》,证实市国土局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给胜利铜材公司。 2、证人证言: (1)麦凯常的证言:2005年左右,我们公司在清远银盏买了约1500亩地,准备要进行新铜材厂建设。总价大约1500万元。买地后,我们发现因为当时清远市的用地指标很紧张,加上当时这块地的相关手续又不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为了尽快办下国土证,我们就通过清远市国土部门的帮忙,补办好头部批约500亩地的国土证。我们公司和恒大公司合作将这块地开发成为了银盏银湖城。 2007年至2010年的春节、中秋,我送了12万元港币、20万元人民币给吴素贞。由于当时我们正在开发银湖城项目,送这些钱给她是希望她能够帮忙加快办理有关手续。 (2)涂某的证言:2008年春节前的一次党组会上,吴素贞交代胜利铜材补办用地手续属春节后急办的事情,明确要以省厅的文件来办。春节后,我签发了有关文件。当时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按正常程序,应先将计费通知单下达给用地单位,缴清规费后才能取得批文,但请示吴素贞后,吴口头同意先办理。蕞后胜利铜材是按旧的收费标准交费,少收了胜利铜材1417.4348万元的规费。 涂某指认了相关材料。 (3)刘某1的证言:2008年中,吴素贞叫我、徐某2、涂某开会,说清城区政府给其压力,让其尽快将胜利铜材位于银盏银中工业区大约1000亩土地办理用地手续。后来涂某叫我去拿胜利铜材用地的报批材料,其中已经有涂拟好的底稿。我审查后发现该事情形式上符合9号文的规定,但实际上是不符合的,因为胜利铜材签订征地协议的时间是倒签上去的,而且在2008年时9号文已经失效。但后来批文发了下去。 刘某1指认了相关材料。 (4)邓某2(国营银盏林场领导)的证言:2005年,胜利铜材的麦凯常接手了金垦工业园。并增加面积至1500亩。后来双方又签订了虚假的征地合同,倒签了时间,线)梁毅偲的证言:麦凯常几次到我的家中,请求吴素贞办理土地问题。 3、被告人吴素贞的供述:2008年或者2009年的一天,清城区政协副主席朱建萍到我办公室找我,她说她受清城区委区政府四套班子委托前来为麦凯常用9号文办理位于银盏金垦工业园的用地手续,面积大约1000多亩,想用来办一间铜材厂,属于区府重点项目。我召集涂某、刘某1以及当时的用地科科长徐某2四人开会,刘某1和徐某2均表示那块土地对照9号文的规定严格来说不是很适用,建议不要用9号文审批,当时我就支持了刘某1和徐某2的意见。但涂某却表态:“挂得高就怕猫食,挂得低就怕狗食,就吾使办啦。”因此这件事就搁置了下来。过了几个月,清城区副区长杜小鹏到我办公室找我,说金垦工业园那块地的用地手续涂局他们已经批好了,现在就差缴费就可以发批文,但是现在城区政府和麦凯常都没有钱交相关规费,问我可不可以缓交相关规费。我就说这样是不行的,我说确实要担保的话就用财政局来担保吧。第二天上午,杜小鹏开了一份财政担保的函来到我办公室交给我。清城区副区长唐远强拿了一份以清城区政府名义给清远市政府的请示,要求按照9号文的旧标准收取该土地的规费,也就是比新的标准少交一半规费。后来我就让涂某和用地科把那个地块的用地手续办好了,当时这块地办的证是工业用地,麦凯常少交了1000多万元的规费。2007年至2010年春节、中秋节期间,我每个节日收到麦凯常送的现金1万元港币,8个节日共收了8万元港币。 (二)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吴素贞滥用审批职权,在为深圳市中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办理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手续过程中违反规定减免相关规费,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458.8157万元。同时在改变用地功能等方面也为该公司提供了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史进(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人民币80万元、港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有关中盈公司的档案资料,证实该公司法人代表是李某8,李史进为该两个公司的创始人及实际控制人。 (2)用地档案、审批材料,证实深圳中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清远高新区嘉工业园的地块从工业用地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 (3)市国土局《关于深圳市中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土地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市国土局共批准中盈公司在高新区用地38宗,面积1628.434亩。应交规费8329.4046万元,中盈公司已缴规费3870.5889万元,少交规费4458.8157万元,未计收费的项目是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少收规费缺乏政策依据。 2、证人证言: (1)李史进的证言:2007年(或2006年底),我们深圳中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跟高新区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内容是高新区将一块地中的1000多亩作为住宅用地,另外1000多亩作为工业用地卖给我们公司,我们公司按每亩地6万1千元的总包干价支付给高新区政府,高新区负责征地,拆迁,办证。后来我们付清了土地出让金。办证过程当中,市国土局方面说这块地里有基本农田,给农民又要多支付复耕补偿费,工作没办法推进。我和吴素贞说按照协议约定,这块地应该由政府负责办证事宜。2009年的一天吴素贞跟我们说土地办证手续差不多批下来了。我知道后很高兴,跟吴素贞说了很多感谢的话。但她说你以为是那么容易办下来的,我们要加班加点,还要冒很大风险。后来我让秘书张某4送了80万元给她。之后我又送了20万元港币给吴素贞。 (2)张某4的证言:中盈公司于2006年底同清远市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百嘉西部延伸区土地合作开发》合同,由高新区征收总面积约2000亩的土地并办理相关证件,由中盈地产集团负责开发,该地块一直办不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我向李史进提议送钱给吴素贞。之后李史进将80万人民币交给我,我在建滔花园酒店门口送给了吴素贞。 (3)梁毅偲的证言:2009年,我听母亲讲,李史进送了几十万接近100万给她,我估计她帮了李史进。 (4)陈某2的证言:2007年初,我听何炳华讲中盈公司在高新区的土地包括一部分基本农田,证一直办不下来,不能开发。我打电话给吴素贞,说之前国土局汇报说开发区的基本农田都已经置换出来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二是开发区就只有中盈公司那块地可以开发了,叫吴素贞想办法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之后,李史进告知我该地块已顺利办理了土地证。 (5)涂某、刘某1、徐某2均证实,根据吴素贞的指示,违规用9号文为中盈公司办理了用地批文,少收了国家应收款。 3、被告人吴素贞的供述:2007年上半年,市长陈某2和分管副市长何炳华先后找过我谈线号文审批全市的历史遗留问题用地,他们都特别提到深圳中盈公司在高新区的约2000亩土地的审批问题,说该项目是市的重点项目,中盈公司和高新区已经签约有几年了,征地款也交了近2亿多元,但至今连一亩地都没有给人家,要求我抓紧审批。后来我安排副局长吴卫平抓紧时间办理深圳中盈公司的用地审批手续。吴卫平随后就按9号文的要求为中盈公司批了几百亩地,剩下的土地因为夹杂着几百亩的基本农田,国土局不能审批。何副市长问我为什么高新区会有基本农田,让我大胆用9号文审批。陈某2打电话给我,问我为什么国土局会把基本农田放在高新区要开发的地里面,让国土局无论如何都要解决好这事。2008年上半年,何炳华严厉批评了市国土局对中盈用地的审批不力,要求我们加大力度审批。我召开党组会议,我个人意见是不批就不行了,但是批的话就要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执行。何炳华不同意,让我继续用9号文执行。因为新的收费标准高于原来旧标准一倍,何炳华说要按照旧的标准来收费。就这样对中盈公司余下的1000多亩土地(包括几百亩基本农田)按照9号文进行了审批。后来李史进让秘书张述香送了80万元给我。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李史进又送了20万元港币给我。 三、行贿罪

  2011年,被告人吴素贞因受到有关部门的调查,请托于时任清远市委副书记何炳华,向其打探调查部门所掌握的证据情况,请求何炳华为其开脱,送给何炳华港币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人口信息表、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表,证实何炳华2003年起任某2市副市长,2008年任某2市委副书记、副市长,2012年1月至2015年2月任某2市政协主席。 2、证人证言: (1)何炳华的证言:2010年底,广东省纪委调查吴素贞的违纪问题,我受陈某2和黄兆芬委托,找吴素贞谈话,让其配合。吴素贞说根本没有收钱,是受人诬告。请求我向陈某2和黄兆芬讲清情况,为其讲好线点,我在去源潭的路上等吴素贞,她来到后将我司机何某3支到她本人的车上后,吴素贞问我省纪委掌握了什么证据,我说人证、物证、时间、地点俱全,建议她如实交代。后来省纪委、市纪委没有再调查吴素贞。2011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在清远市交通局宿舍的老房子打理卫生,何某3交给我一个装有现金的手提袋,说是吴素贞通过其司机高某1转交给我的,感谢我在纪委调查吴素贞违纪问题的时候给予的帮助,我收下后发现里面有40万元港币。 (2)何某3的证言:2011年4月初的一天,在去源潭的路上,何炳华让我在路边停车等吴素贞。期间,何炳华让我同吴素贞的司机高某1讲,说吴素贞被省纪委调查这件事上,他很关心,帮吴素贞找了关系,帮了她的忙才没有事情的,让高某1转达给吴素贞。不久,吴素贞来了。我将何炳华交代的事情交代给了高某1。2011年5月,高某1在市政府停车场将一个手提袋交给我,说里面是40万元港币,是吴素贞感谢何炳华的。我找到何炳华。告诉他吴素贞感谢他,何炳华说好,收了该40万元港币。 (3)高某1的证言:2010年,纪委调查吴素贞的问题,当时她的心情不好。2011年4、5月份的一天,何某3说吴素贞被纪委调查的事情何炳华出面帮忙,找了不少关系,花了不少钱,让我告诉吴素贞看怎么处理这些费用。我将此事告诉了吴素贞。一周后,吴素贞就让我送钱给何某3,当时吴素贞拿了一个环保袋给我,让我给何某3。我还记得在2011年4月份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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