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招商企业手续不全遭强拆后补偿30万?法院:赔480万
2003的时候,广东省清远市某县开展招商引资活动,陈某在县政府的支持下,和林业局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林业局在一个月内完成场地、建房的审批手续,陈某投资建设养殖场。
养殖场建好之后,林某又陆续办理了营业执照等手续,开始经营。在2008年时,还因养殖场属于招商引资企业,获得了畜牧部门的各项优惠政策。
但到了2018年,县政府突然发通知告知陈某,根据省政府的文件,陈某养殖场所在区域被划入禁养区。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地都必须拆除。县政府可以按每平方100米的标准,补偿陈某20万元。
陈某认为补偿款太少,拒绝拆除。并委托评估机构对养殖场进行了评估,估价大约为480万元。陈某拿着评估报告和县政府再次协商,提高补偿款。最后,双方还是没有达成协议。
2019年1月,县政府向陈某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陈某委托律师,准备就该通知书提起诉讼,但县政府还是强制拆除了陈某养殖场的部分建筑。陈某没有办法,只得就强拆行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赔偿损失。
开庭后,县政府辩称,陈某的养殖场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即使强拆违法,县政府也无须赔偿,但县政府愿意补偿陈某20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2、陈某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本案中,县政府实施强制拆除程序,并没有按照上述法律程序进行,因此属于违法程序。
关于焦点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具体到本案中,陈某的养殖场虽然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陈某的养殖场系招商引资企业,根据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认定其属于合法权益性质,依法予以保护。
法院委托第三方对陈某的养殖场进行了评估,估价同陈某自评评估的价值相同,均为480万元。因此,对于陈某要求赔偿480万的请求,应予支持。
1、 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 责令县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陈某赔偿款4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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