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优惠政策
园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均享受清远市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额已完成5亿元以上,或年产值超10亿元以上,或上缴税收超过1亿元以上,或获得国家的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和省的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及世界500强企业,或获得国家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政府批准财政奖励优惠可延长五年。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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