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为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 于完善清远招商引资工作体制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函 〔2018 〕457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励主体 在清远市内已完成商事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 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符合奖励 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包括金融、房地产行业、市属国有企业投资 项目(国资部分)等。 第二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外资重大项目奖励。奖励适用有效期限内,年度实际 外资金额 2000 万美元(含)以上至 5000 万美元(含)的新项目、 1000 万美元(含)以上至 3000 万美元(含)的增资项目(超过 5000 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 3000 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享受省“外资十 条”奖励支持),按项目年度实际外资金额不高于 1%的比例给予 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全市申报总量平衡。已享受省级 奖励的不再享受市级奖励。 (二)内资重大项目奖励。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带动性 强的装备制造、智能制造、汽车制造、高端电子信息产业、旅游 业及现代农业等产业,于奖励适用有效期限内在清远市设立备案 的项目,投资总额 3 亿元(含)人民币以上且项目完成投资额 2
亿元(含)以上,或生产性服务业投资总额 1 亿元(含)以上且 项目完成投资额 5000 万元(含)以上的重点项目,按项目实际 投资总额不高于 1%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根据 全市申报总量平衡。
(三)奖励时限。本实施细则奖励适用有效期为 2018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3 日,其中外资重大项目奖励从每年 10 月 24 日至次年 10 月 23 日作为一个年度进行计算。
(四)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效益作用的投资项目,可由 市商务局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对该项目以“一事 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五)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认为不适宜奖励的 投资项目,不予以奖励。
第三条 认定依据 (一)外资重大奖励项目是指奖励适用有效期内新设、增资 的项目,时间以商务部门备案时间为准; (二)内资重大奖励项目是指奖励适用有效期内新设、增资 的项目,时间以市场监督部门商事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间为 准; (三)以实际外资到位资金作为外资重大项目奖励的计算标 准,以已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作为内资重大项目奖励的计算标 准; (四)申报奖励的重大项目在相关职能部门完成信息备案 (包括清远市投资促进系统平台、清远市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系 统、清远市统计局入库统计系统);
(五)申报单位在清远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清远市联 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的责任主体相关信息,经核实后,作为本细 则申报单位资质认定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对外资重大项目奖励 1.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批准文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 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企业营业执照; 3.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年 度内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4.申报企业年度内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 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 回单、FDI 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 资证明; 5.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报声明书; 6.其他需要的辅证材料。 (二)对内资重大项目奖励 1.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2.项目投资总额证明文件复印件(项目投资协议书及发改部 门出具的核准立项或备案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在统计部门完成入统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证明材料(包括 土地出让金缴费凭证、设备购置发票、厂房建设合同及工程款支 付凭证等);
5.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报声明书; 6.其他需要的辅证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均要求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第五条 申报、评审和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 申报工作于每年 11 月份开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奖 励条件的企业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向所属县(市、区)及两大 园区(高新区、广清产业园)商务(招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 材料要求提供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PDF 格 式,可进行目录索引),纸质材料一式六份,统一采用 A4 打印。 逾期未申报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 法享受资金奖励,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 (二)项目评审程序 1.审核。各县(市、区)及两大园区商务(招商)部门对申 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报市商务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 行综合评审。 2.综合评审。市商务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牵头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园区、专家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组 成的专业评审小组,对县(市、区)及两大园区上报的项目进行 综合评审并核定奖励金额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 审。 3.项目公示。经综合评审及复审通过的项目,对拟奖励的项 目及奖励金额等情况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4.“一事一议”项目工作程序。对全市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有 重要意义的项目,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市 政府同意后,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三)资金拨付 项目公示后如无异议,由市商务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将有关项目申报、审核情况及奖励方案报经市政府批 准后,报市财政下达项目资金。 第六条 资金使用监督及检查 (一)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严格 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 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 查。 (二)市商务局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 对政策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 理,并适时进行抽查,防止虚报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三)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 和“谁使用、 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资金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信 息公开等工作,并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资金审核、使用管理过 程中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奖励的企业,须承诺 5 年内不迁 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 变更统计关系。如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资金,将收
回相关奖励资金,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在执行过 程中、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 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 1.清远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2.清远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报声明书 3.纸质材料封面及装订目录(供参考)
□装备制造□智能制 造 □汽车制造 □高端电子信息产业 □旅游业□现代农业 □生产性服务业 □其它产业
县(市、区) 及 两 大 园 县(市、区)及两大园区商务(招商)部门意见: 区商务(招 商)部门审 核意见
市 招 商 引 核定兑奖比例: 资工作领 导 小 组 办 核定奖励金额:
备注:1.表格第 1-9 行由企业填写,第 1 行企业名称上需加盖企业公章,所有项 目可按照 1%比例申报奖励金额;2.外资项目奖励金额按照资金实际到位时汇率折算; 3.表格中所有填报数字保留 1 位小数。
联系电线、本表由申报企业填写;2、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名栏必须 亲笔手签,使用名章无效。被授权代表签名的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提 供的银行帐户信息必须为对公帐户,用于接收财政支持资金,务必正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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