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拟推用地新规:原则上所有落地工业项目一律入园
由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工业用地要素供给支持工业强市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日前进入公示阶段,该新规明确,建立新增工业用地保障机制,原则上所有落地工业项目一律入园,同时,实行差异化供应方式,带着“标准”出让工业用地。
今年5月,“工业强市”首次写入清远市政府工作报告。清远提出,坚定不移壮大实体经济,推进工业强市建设,大力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坚持资源和要素重点倾斜,以更有力的举措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增强制造业发展后劲。
征求意见稿透露,清远拟从六个方面着手,为工业强市建设加强工业用地要素保障。具体为:严格把控工业项目准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地指标保障、实行差异化供应方式、降低工业项目用地成本、支持工业项目盘活土地提高利用率和加强工业用地全流程闭合管理。
“建立新增工业用地保障机制”是其中最大的亮点。
清远提出,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地指标保障,按照“存量缺口+新增量”的模式,框定未来几年清远市新增工业用地总量规模。同时,优先安排新产业发展用地。用地供应应按“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对新产业发展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可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所有落地工业项目一律入园,新增工业用地优先向产业园区倾斜。对省级以上产业转移园区内高标准厂房用地,经市政府确认并申报的,所用用地指标可由省予以返还。
为加强工业用地全流程管理,清远计划,参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产业转移工业园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各产业转移工业园扩区、调区和升级必须以最新一轮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作为依据,对未按要求参与最新一轮评价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对其扩区、调区和升级要求不予支持。”
【6个关键词看清远工业用地新规】
征求意见稿透露,清远将严格审查工业项目准入要求,严格筛选符合清远市产业定位和园区规划的优质项目,确保把有限的土地资源投入到最优质的工业项目中。
对达不到综合评审标准的,坚决不予准入,坚决杜绝向淘汰落后、污染严重等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
选定优质的工业项目后,须将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税收要求、节能环保等指标和要求作为硬性指标纳入项目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实行严格履约监管,对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应建立项目和土地退出机制。
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地指标保障方面,正如所上述提到的,在该征求意见稿中,清远首次提出,建立新增工业用地保障机制,按照“存量缺口+新增量”的模式,框定未来几年清远市新增工业用地总量规模。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再次明确了工业用地控制线的问题。
如,一级工业用地控制线为严格保护的工业用地范围线年)规划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禁止房地产及公寓式商品住宅项目开发”。
“在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的基础上,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优先利用县(市、区)批而未供、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支持工业发展。”
清远希望,通过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进一步明确产业园区布局和工业发展空间,引导市场预期,促进园区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实现产业集聚发展。
除了鼓励实行弹性年期出让,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大力推进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探索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
工业项目如何实现“标准地”出让呢?
一是建立区域评估制度,以各工业园区为实施范围,由属地政府全面组织对节能、地质灾害、压覆矿产资源、气候可行性、地震安全、水土保持、洪水影响、考古调查勘探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评审;二是明确使用“标准”,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把每一块工业用地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税收要求、节能环保等予以明确,带着“标准”出让工业用地。
征求意见稿透露,在实行差异化地价优惠政策,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鼓励降低工业用地取得成本之外,清远计划建立园区工业用地补偿机制。
各工业园区可按照统一配套、依法供应、统筹管理的原则,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商品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城镇住宅等建设,推动相关区域从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并将商品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城镇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补偿工业园区及配套设施等投入,综合降低工业用地的取得成本。
鼓励各地利用园区周边一部分综合用地出让产生用地收益,设立工业用地“反哺”基金,补贴园区工业用地出让亏损,反哺园区建设;在用地补偿的基础上,可赋予具备条件的园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并设立独立金库,形成园区“投入-产出-投入”的可持续循环发展模式。
鼓励标准厂房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除积极推动“三旧”改造“工改工”外,为支持工业项目盘活土地提高利用率,清远还将鼓励工业用地原址升级改造;鼓励标准厂房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加大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盘活力度;加强园区整治和园区发展质量提升。
在标准厂房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上,征求意见稿提出,加强标准厂房建设的土地供应,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标准厂房,经园区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返还。
同时对符合市级标准厂房奖补政策的项目,通过市财政专项资金、用地扶持等方式给予支持。
对于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应土地,在不改变其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不动产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
每年度开展产业转移工业园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的同时,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参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产业转移工业园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各产业转移工业园扩区、调区和升级必须以最新一轮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作为依据,对未按要求参与最新一轮评价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对其扩区、调区和升级要求不予支持。
另外,清远还计划明确工业项目监管责任。
供应工业项目时,经征求当地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应将项目建设用地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税收要求、节能环保等指标和要求列入土地出让(租赁)合同中。
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在土地出让成交后,由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要求土地竞得人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并对产业发展承诺书进行监督。项目用地达不到约定的,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版权声明:本文由清远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