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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阳山青石岩风电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admin1年前 (2024-09-27)清远产业信息50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的发展步伐,决定对清远阳山青石岩风电场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建设。为做好该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征土地所有权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阳城镇畔水村深坑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石坳经济联合社;大崀镇木家塘村木一、木二、横街经济合作社,坑塘经济联合社,坑塘村坑口经济合作社;七拱镇桂花村曾屋经济合作社,桂花村杨屋经济合作社,三所村三所经济联合社,新圩村苟尾洞经济合作社,新圩村上屋、下屋经济合作社,新圩村新圩经济联合社(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能源发展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阳山县阳城镇畔水村深坑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0.0065公顷,阳山县阳城镇石坳经济联合社0.8082公顷,阳山县七拱镇桂花村曾屋经济合作社0.1165公顷,阳山县七拱镇桂花村杨屋经济合作社0.0601公顷,阳山县七拱镇三所村三所经济联合社0.046公顷,阳山县七拱镇新圩村苟尾洞经济合作社0.0026公顷,阳山县七拱镇新圩村上屋、下屋经济合作社0.0328公顷,阳山县七拱镇新圩村新圩经济联合社0.0797公顷,阳山县大崀镇坑塘村坑口经济合作社0.0213公顷,阳山县大崀镇木家塘村木一、木二、横街经济合作社0.1751公顷,阳山县大崀镇坑塘经济联合社0.0842公顷,共1.433公顷(折合约21.495亩,具体以实际测量为准)。

  四、土地现状地类:林地、未利用地(具体以实际调查为准)。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及阳山县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中七拱镇林地20.7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7.6万元/公顷;阳城镇林地22.6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0万元/公顷;大崀镇林地18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6.2万元/公顷(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按照新的补偿标准落实差额)。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苗补偿标准参照《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山非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阳府〔2017〕24号)、《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山县七拱镇黎埠镇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阳府〔2017〕25号)、《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山县青莲镇等10个乡镇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阳府〔2017〕26号)执行。

  六、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详见下表)

  阳城镇畔水村深坑第一、第二经济经济合作社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大崀镇木家塘村木一、木二、横街经济合作社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七拱镇新圩村上屋、下屋经济合作社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七、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等措施安置。该批次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比例安排,其中阳山县阳城镇畔水村深坑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的留用地安置面积0.0007公顷、阳山县阳城镇石坳经济联合社的留用地安置面积0.0808公顷,留用地按折算货币补偿,阳山县阳城镇补偿标准为225万元/公顷;阳山县七拱镇桂花村曾屋经济合作社的留用地安置面积0.0116公顷、阳山县七拱镇桂花村杨屋经济合作社的留用地安置面积0.006公顷、阳山县七拱镇三所村三所经济联合社的留用地安置面积0.0046公顷、阳山县七拱镇新圩村苟尾洞经济合作社的留用地安置面积0.0003公顷、阳山县七拱镇新圩村上屋、下屋经济合作社的留用地安置面积0.0033公顷、阳山县七拱镇新圩村新圩经济联合社的留用地安置面积0.008公顷,留用地按折算货币补偿,阳山县七拱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阳山县大崀镇坑塘村坑口经济合作社的留用地安置面积0.00213公顷、阳山县大崀镇木家塘村木一、木二、横街经济合作社的留用地安置面积0.01751公顷、阳山县大崀镇坑塘经济联合社的留用地安置面积0.00842公顷,留用地按折算货币补偿,阳山县大崀镇补偿标准为105万元/公顷。其中,社保安置参照《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清府办〔2010〕5号)和《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0〕65号)文件执行。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当地自然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九、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标准等有不同意见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十、阳城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及联系电线;七拱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及联系电线;大崀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及联系电线。

  十一、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及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山非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阳府〔2017〕24号)

  2.《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山县七拱镇黎埠镇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阳府〔2017〕25号)

  3.《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山县青莲镇等10个乡镇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阳府〔2017〕26号)

  附件1:阳府〔2017〕24号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山县阳城镇非县城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doc

  附件2:阳府〔2017〕25号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山县七拱镇黎埠镇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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