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英村民小组与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英德市英城街城西社区杨屋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4)清英法民二初字第5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涉案属农村集体土地。该地出租给被告用于兴建工业园,涉案土地于起诉前没有被批准为建设用地,也没有经依法批准补办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仍属于农用地,且被告已在该地块进行了非农业建设(建厂房),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当事人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头部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英德市英城街城西社区杨屋村民小组的起诉。
英德市英城街城西社区杨屋村民小组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法律没有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将农村集体土地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用于非农建设的规定,而是对其设置了严格的民主议定程序和审批手续。合同当事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和审批手续,系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序性问题,属于民商法的调整范围,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行政案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故应当对其实行国家干预,本案中,由于被上诉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农用地变更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违法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为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案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未有证据显示涉案土地在起诉前已被批准为建设用地或依法补办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且被上诉人已在该地块进行了非农业建设,因此,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有可能涉及行政违法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涉嫌行政违法的行为的处理结果也会直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故本案已非单纯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头部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头部百七十条头部款第(一)项、头部百七十一条、头部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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