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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地方这样销售可降低土增税预征率

admin1年前 (2024-09-27)清远产业信息22

  当前经济环境下,除了少数一线城市外,房地产普遍呈现下行走势;房地产滞销严重、“三道红线”加剧了融资难度,因此,开发企业应尽力开源节流、维系资金链正常运转。企业在预售房地产时,如果能够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将有效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以河南为例,《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第一条规定,河南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普通标准住宅1.5%;非普通标准住宅3.5%;其它房地产项目4.5%。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0号)第三条“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假定当地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住宅小区,其中普通标准住宅800套,非普通标准住宅200套,车位按照1:1配置,即1000个,车位销售不含税价格为150,000元/个。

  仅此一项,企业可以少预缴土增税390万元。该思路不仅仅适用于资金紧张的企业,如果项目所在地税源紧张、预缴后清算时应退税但难以执行,企业也可以考虑利用。

  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对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此时,住宅预征率高于上文提到的“其它房地产项目4.5%”,此时不建议捆绑销售。

  附:各地土增预征率一览表(上下滑动查看)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第3号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一、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

  二、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三、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公式:项目销售均价=项目可售住房总销售价格÷项目可售住房总建筑面积;

  四、项目分批申报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最新备案通过的可售住房的销售价格和建筑面积中心计算确定项目销售均价,并调整土增税预征率。备案调整后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预征率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

  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等因素,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从2010年8月1日(征收期)开始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普通标准住宅金按销售收入2%预征2、别墅为4%3、其他类型房产为3%。

  2.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对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材料的经济适用住房且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能分开核算的,其土地增值税按1.5%预征。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一)市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城区、清新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地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阳山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

  (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二)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3%。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4%。

  (四)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一)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3.5%。

  (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关于调整中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22年第1号)

  一、我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

  二、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低于2%。具体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税务机关结合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房价等因素按年确定,确定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一)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外的预征率1.普通住宅2%2.非普通住宅,福州、厦门市4%,其他设区市3%3.非住宅,福州、厦门市6%,其他设区市5%;

  (二)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结合项目规模、销售价格、取地成本等情况进行综合测算后,发现增值率明显偏高,可以实行单项预征率。单项预征率不超过6%(含),由县级地税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确定;单项预征率超过6%,报经设区市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确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外,不同类型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二、非普通住宅预计增值率小于50%(含)的为2%;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100%(含)的为3%;预计增值率大于100%的为5%

  三、非住宅预计增值率小于50%(含)的为2%;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100%(含)的为3%;预计增值率大于100%的为5%。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一)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本公告事项:自2010年8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4%、别墅5%。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漳地税发[2010]51号)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土增税平均预征率改为:漳州市区、龙海市和漳州开发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及别墅5%;其余各县、常山开发区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2%、非住宅及别墅5%。

  对增值率明显偏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单项预征率,单项预征率不得低于平均预征率。

  纳税人应对适用不同预征比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比例预征土增税。

  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泉地税发[2008]46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问题从2008年5月1日起,我市普通住宅按1%、非普通住宅按3%、非住宅按4%、别墅按5%预征率预征土增税.对不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单项预征率预征土增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莆地税发[2008]65号)

  (一)商业营业用房:预征率为5%;

  (二)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预征率为5%;一次性整体转让的,按实际增值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别墅,写字楼、车库(车位)及其他非住宅房地产:预征率为4%;

  (四)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在莆田市城区(含荔城区城区、城厢区城区,下同)范围内的,预征率为2.5-3%;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外的,预征率为2-2.5%;

  (五)普通住宅:普通住宅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内的,预征率为1.5-2%;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外的,预征率为1-1.5%。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渝财税[2014]247号)

  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预征率标准从2015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对房地产项目预售进行认定,凡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开发产品(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和独栋商品住宅),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2011年2号)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执行,严格杜绝将住宅中的非普通标准住宅和独栋商品住宅,混入普通标准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1年第2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本条款废止]。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商业用房、车库等)预征率为3.5%。

  (三)独栋商品住宅预征率为5%。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11年5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上述预征率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

  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即: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西宁市(含园区不含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

  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及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条款废止】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5%以内各市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在省确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预征比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取得的预收款为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预征税额: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预征率

  预收款包括预售款、定金,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2019年第2号)

  商品房项目销(预)售均价低于(或等于)项目所在市辖城区、县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按以下预征率执行: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2.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商品房项目销(预)售均价高于项目所在市辖城区、县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按以下预征率执行: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关于修改《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类型分别暂定为: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2.5%。”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发[2005]94号)

  纳税人开发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度假村、高档住宅及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转让收入时,均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的原则是:除别墅、度假村及超过当地住宅销售平均价格20%以上的居住用住宅外,其它居住用住宅可视为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5%-3%,具体预征率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不同开发项目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一)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3%;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二)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1.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2.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5%,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6%,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7%。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一)市区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4%;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预征率调整为4.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预征率继续按5%执行。

  (二)县(市)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3%;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预征率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预征率继续按5%执行。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年第3号)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市中区、峨眉山市和犍为县为1.5%,其余区县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市中区、峨眉山市和犍为县为2%,其余区县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市中区、峨眉山市和犍为县3%,其余区县为2.5%。

  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广元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西昌市:普通住宅1.3%;非普通住宅2%;商用房3%。

  (三)会理县、会东县、德昌县、冕宁县:普通住宅1.2%;非普通住宅1.7%;商用房2.8%。

  (四)木里县、盐源县、宁南县、昭觉县、雷波县、越西县、普格县、金阳县、布拖县、甘洛县、喜德县、美姑县: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5%;商用房2.5%。

  关于发布修改《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总局雅安市税务局、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5号)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授权,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关于调整自贡市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将我市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2%。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2号)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2%。

  二、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

  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宁地税规字[2011]1号)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2、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3%;

  3、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2%。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按转让房地产中预征率最高的房地产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科学分析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水平,确定适当的差别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按照《通知》精神,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差别化预征率:

  (二)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3%(包括非住宅类房产、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

  关于发布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4%。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建发[2011]11号)

  市区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房(包括排屋、别墅)、商业用房、其他用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规范核定征收项目的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202号)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含车库等)2%;

  (三)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3%;

  (五)对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设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计税,并不能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六)对以前年度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取得收入所在年度适用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襄地税发[2012]120号)

  2、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4.5%;

  3、销售非住宅开发产品预征率为6.5%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4.5%,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6.5%。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4%、6%。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分别为1.5%、4%、6%;随县(含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广水市分别为1.5%、3.5%、5.5%。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

  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5%;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3%;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 预征率的公告(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调整为2%。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3%调整为5%。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辽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据《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文件规定,现将辽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

  (二)非普通商品住房和非住房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5%;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中设区市的市区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下调至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61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状况,现将源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1%;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2%;

  三、营业用房,预征率调整为3%;

  四、其他房产,预征率调整为1.5%。

  纳税人在开发项目中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其增值额。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3%。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关于明确新设立兵团城市适用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设立兵团城市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新设立的兵团城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与设立前所在地适用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一致,继续适用设立前所在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0]184号)

  调整预征率,建立“三同步”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至1.5%,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销售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l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预征率分别为2%、3%、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凭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各级政府审批备案的相关材料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同一开发项目,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保障性住房按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

  普通标准住宅按1.5%计征,非普通标准住宅按2%计征,其他类型房产按2.5%计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43号)

  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转让收入的,应按规定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具备条件或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四)对按规定列入市、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按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率

  预售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一切经济收益。

  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石地税发[2005]56号)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全面落实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凡开发项目基建计划中列明为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以及独门独院、别墅式住宅的,预征率暂统一为1%,除此之外开发项目的预征率暂统一为0.5%。以前,各单位多征税款,不再退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清算时多退少补。

  二、预征依据为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收入。

  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我省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0;普通标准住宅、全装修住房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1.5%,由各市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幅度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车库、车位、储藏室:预征率为1.5%;

  (三)非普通标准住房(除全装修住房外):预征率为2%;

  (四)营业用房及其他类型用房:预征率为2.5%;

  (五)别墅(含双拼、排屋)、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关于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土地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住宅(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除外)预征率为1.5%,其中: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预征率为0%。营业性用房,预征率为1.8%。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2.8%。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一)保障性住房、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等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二)上述房地产属于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的,预征率为1.8%。

  关于明确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

  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二)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预征率为1.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预征率为2%。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应当区分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预征率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销售的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销售的非普通住房、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临沂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内的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 2%;转让市区范围内的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3%;转让市区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外的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2%。

  市区范围是指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

  (一)长岛县地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销售普通住房预征率为2%,销售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

  (二)长岛县地域范围外,全市其它地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销售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

  (三)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威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标准的住宅,预征率为3%。

  (三)其他房地产类型,预征率为4%。

  (四)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一)纳税人开发建设并销售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

  1.对于普通住宅,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下的,预征率为2%;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上的,预征率为2.5%。

  2.对于非普通住宅,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下的,预征率为2.5%;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上的,预征率为3.5%。

  3.对于其他类型房地产,除单独销售车库、车位、阁楼、储藏室等附属设施预征率为2%外,其余房地产预征率为3.5%。

  房地产类型的划分标准,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的标准执行。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南府办[2009]6号)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2%下调为0.5%。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3%下调为1.5%。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保持3%不变

  关于调整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一、南宁市城区和开发区(不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

  (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及其他房产,按4%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南宁市各县(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

  (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及其他房产,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除保障性住房实行零预征率外,各地不同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如下:

  2.除普通住房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昆明市的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安宁市、昆明空港经济区预征率为4%,其他县(市、区)预征率为3%;大理州、西双版纳州预征率为3%;其他州(市)预征率为2.5%。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分别核算并申报预缴;对未分别核算预缴的,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昭通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确定为: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2.5%;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为3%。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除保障性住房(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所在区的普通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为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5%。

  (二)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一)款的其他县(市、区)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为4%。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坐落于我市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和红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3%、非普通住宅4%、其他类型房地产5%。

  坐落于我市上述行政区域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4%。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07]403号)

  一、达旗、蒙西地区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进行预征,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1.3%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1.5%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二、鄂旗、鄂前旗、乌审旗和杭锦旗地区住宅和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1%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三、我市其他地区普通住宅按1.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1.5%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3%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呼地税字[2007]19号)

  对呼和浩特市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恢复到2%;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2号)

  一、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分地区确定为:

  (一)呼和浩特市普通住宅2.5%,非普通住宅3.5%,其他类型房地产4%。

  (二)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其他类型房地产3.5%。

  (三)我区其他地区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3%。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5%。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4%。

  (三)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不包括限价商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性文件认定。【此条款部分重新修订】

  (四)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进行开发后再分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藏国税函[2010]124号)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除保障性住房外,凡在我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人,应按规定对其预征土地增值税。根据《通知》精神,结合西藏实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2%其中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非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5%;商铺及其他用房预征率为2%。预征税款以纳税人每月申报取得的转让收入额(含预收款、定金)乘以预征率。

  纳税人既开发住宅又开发其他房地产的,应按上述预征率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依率从高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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