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连州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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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连州镇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通告
为坚决制止我镇辖区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加强我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乡建设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未经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依法批准,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而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占地;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均属违法建设。主要包括:
1.擅自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或城市道路、城市绿地等公共场地修建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2.擅自搭建阁楼、阳光房、彩钢棚房、遮蔽式围墙、光伏发电设备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
3.临时性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超过许可期限未拆除等。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仍正在进行中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如不自行改正,将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由此造成一切法律后果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凡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在有关部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不履行自行拆除义务的,将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由此造成一切法律后果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四、城乡建设必须安全文明施工,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施工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审批,严禁擅自占用周边道路及公共场地施工。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六个百分百”:工地周边百分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百密闭运输。
五、严禁乱堆、乱放杂物,损坏城市道路或其他公共设施,擅自占用周边道路及公共场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严禁随意倾倒。
六、我镇将加大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力度,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责,按照“零容忍、严执法”要求,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集中查处,巩固良好城乡人居环境。
七、凡拒不执行本通告,恶意阻挠和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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