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现就征收阳山县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时间:2024年8月30日,详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山县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4〕129号}。
本批次征收的土地依照规划安排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本批次用地征收阳山县黎埠镇均安经济联合社,阳山县黎埠镇黎埠经济联合社,阳山县黎埠镇黎埠村新兴经济合作社,阳山县黎埠镇联坝村白石、联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四至具体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被征地单位:阳山县黎埠镇均安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0722公顷,其中耕地0.059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0公顷;阳山县黎埠镇黎埠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4447公顷,其中耕地0.41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0公顷;阳山县黎埠镇黎埠村新兴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2284公顷,其中耕地0.1734公顷、林地0.045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7公顷;阳山县黎埠镇联坝村白石、联一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163公顷,其中耕地0.0137公顷、草地0.0006公顷、建设用地0.0020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依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2024〕13号)执行,结合被征地农业人员采取货币安置途径,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比例安排,留用地面积0.07616公顷,留用地按折算货币补偿,黎埠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三)社会保险安置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136号)文件执行。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阳山县黎埠镇自然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黎埠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冯海锋,联系电线。
(一)县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2月28日发布了《阳山县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阳府〔2023〕12号)。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地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就粤府土审(19)〔2024〕12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山县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4〕129号}.pdf
附件2:阳山县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影像图.jpg
主办单位: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方式(仅受理网站建设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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