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辖内地市分局启用县域派出机构使用的行政许可专用章及废止原对外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78116973-X-2025-00022
公告 外汇综合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辖内地市分局启用县域派出机构使用的行政许可专用章及废止原对外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辖内地市分局启用县域派出机构使用的行政许可专用章及废止原对外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辖内惠州、汕尾、江门、佛山、清远、肇庆市分局自2025年1月26日起启用县域派出机构使用的行政许可专用章(见附件1)。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XXX分局”,文字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行政许可专用章编号”,文字自左而右横排,编号在“行政许可专用章”正下方。
国家外汇管理局惠州、汕尾、江门、佛山、清远、肇庆市分局县域派出机构原用于行政许可业务办理的对外业务专用章(见附件2)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辖内地市分局启用县域派出机构使用的行政许可专用章一览表
2.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辖内地市分局废止县域派出机构原使用的对外业务专用章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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