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听证会公告(锦鸿)
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自然资源部第6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就清远市锦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闲置土地处置事宜进行听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2024年7月29日上午9点30分
二、听证会地点: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城分局6楼613会议室
三、听证机构: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城分局
四、听证申请人:清远市锦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清远市锦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1宗国有建设用地已被我局认定为闲置土地,存在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情况,闲置原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地块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连安村委会,面积112506.67平方米(约168.76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我局将采取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我局已向清远市锦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发《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清自然资发(清城)(通知)﹝2024﹞19号),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我局现组织听证。
(一)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请于听证会举行前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二)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纪律,遵守听证会规则,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不得录音录像或拍照。
(三)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四)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申请延期举行,需在2024年 7月 12日前向我局提出,由我局决定是否延期。若无正当理由提出延期申请,我局不予采纳如期开展听证会。
(五)若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参加听证,又无提前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我局有权利终止听证。
主办:清城区人民政府承办: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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