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连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连府函〔2024〕44号),现决定如下:
一、依法无偿收回连州市人民武装部名下位于连州市连州镇麻地坪地段、面积为5560平方米(折合8.34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连府国用总字第000111号/字(连行机)第111号];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活动;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连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证(连府国用总字第000111号/字(连行机)第111号)
2.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连州市人民武装部名下556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4〕44号)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证(连府国用总字第000111号字(连行机)第111号).pdf
附件2.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连州市人民武装部名下556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4〕4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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