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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公告(徐丽艳)

  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告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废并注销该证书。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公示之日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作废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北江二路16号和富广场B幢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清城区国用(2000)字第04525号

  联系我们:0763-12345主办:清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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