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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

  2021年8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19)〔2021〕122号文批复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本批次征收土地依照规划安排作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征收土地的位置

  征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高莲村甲科第一、甲科第二、甲科第三、甲科第四、甲科第五经济合作社、新村经济合作社的部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征收土地位于上述权属单位范围内(四至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征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高莲村甲科第一、甲科第二、甲科第三、甲科第四、甲科第五经济合作社、新村经济合作社2.1351公顷(耕地0.1654、园地1.3188公顷、其他农用地0.4441公顷、建设用地0.2068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18〕22号),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18〕22号)。

  3.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3%安排留用地,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320万元/公顷。

  4.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5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吉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抢栽、抢种、抢建不列入补偿范围

  《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后,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1〕12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docx

  附件2: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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