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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连自然资利用发〔202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友好协商,并经连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连府函〔2025〕57号),现决定如下:

  一、有偿收回你公司名下位于连州市九陂工业园民族大道西01-38-01地块、面积为35064.4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粤(2022)连州市不动产权第0002287号];

  二、收回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予以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市委第十四届第86次常委(扩大)会议、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结果确定。具体由我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活动;

  四、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与我局签订补偿协议,并到连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1.不动产权证书(证号:粤(2022)连州市不动产权第0002287号)

  2.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批准有偿收回清远市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5〕57号)

  附件1.不动产权证书(证号:粤(2022)连州市不动产权第0002287号).pdf

  附件2.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批准有偿收回清远市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5〕5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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