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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关于清远连山产业园区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清远连山产业园区建设需要,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有关规定,决定对清远连山产业园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应积极配合。

  一、征收范围:征收清远连山产业园区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征收单位: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和镇人民政府。

  三、签约期限:自评估报告异议复核期满之日起30日内。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一)房屋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将房屋交征收部门。

  (二)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清远连山产业园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主办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办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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