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办法》已经十一届第五十六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办法
头部条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保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产业用地供给,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稳定工业用地市场预期,引导城市更新健康可持续发展,明确工业用地控制线空间管理。根据《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控制线是指为保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工业用地总规模,依照规定程序划定的一定时期内需要严格控制和保护的工业用地范围线。本规定适用区域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域行政管辖范围,包括吉田镇、永和镇、太保镇、福堂镇、上帅镇、小三江镇和禾洞镇。
第三条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涉及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三旧”改造项目的申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工业用地控制线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要求,是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下的细化管理文件。
第六条工业用地控制线按照“总量控制、分区优化、组团集聚、分类定策”的原则进行划定。
第七条规划范围内工业用地控制线公顷,分为两级控制:
一级工业用地控制线:是保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体产业长远发展的工业用地,主要为法定规划的工业用地,面积为96.11公顷。
(一)划定对象为符合评价体系划入标准的以下工业用地区域:
(二)县级或镇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及重点企业;
(四)规划成片且具备发展为工业用地条件的发展备用地。
二级工业用地控制线:是稳定城市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主要为法定规划为其他用地,但现状为工业的用地,面积为7.61公顷。
(一)划定对象为符合评价体系划入标准、零散布局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用地:
(二)经营状况良好、建筑质量较好、对周边用地无污染的都市工业;
(三)经相关部门或相关权利人认定,在近期(3年内)确需保留的现状企业;
(一)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方案;
(二)划定方案应征求县、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三)征求意见后修改方案应在县自然资源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四)公示意见处理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五)工业用地控制线日内,在县空间规划信息网站或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一)一级工业用地控制线调整程序:因国家、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和急需完善地区公共设施,确需将线内工业用地调出的,在保证工业用地总量的情况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县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调出工业用地控制线.
调整方案应征求县、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权利人意见;
县自然资源局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调整方案应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县空间规划信息网站或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调出程序:
相关企业依法申请,经县相关部门会议通过,允许工业用地性质变更为非工业用途的;
具体调整程序如下:需按“三旧”改造或个案调整程序调出工业用地控制线,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产业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应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县空间规划信息网站上公告
4.对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村民自留用地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县自然资源局可结合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原则上每5年对工业用地控制线进行评估和调整,调整程序按照第九条执行。
(二)控制线内规划工业用地及发展备用地需要调整为其他非工业用途的,总面积不得超过该控制线内规划工业用地及发展备用地总面积的10%。
二级工业用地控制线年内)予以保护,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原则上不得作为其他非工业用途。
(一)控制线内的工业用地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年内予以保护,除因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广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公共利益需要外,原则上不得作为其他非工业用途;
(二)如确需开展以居住、商业为主导功能的“三旧”
县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产业发展需求。
第十三条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鼓励工业用地控制线内进行“工改工”“三旧”改造和综合整治。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上对工矿厂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第十四条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的“工改工”“三旧”改造项目申报时,须编制产业规划,经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原有程序推进。
第十五条划入工业用地控制线但用地手续不完备的工业用地,仍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调整方案。
县产业行政主管部门需对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及时更新,建立产业管理地理信息数据库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共享。
第十八条县执法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用地建设活动的监察工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附件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图集.pdf
网站运维电线(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咨询和投诉电话
版权声明:本文由清远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