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办2020年度头部批次集体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批复
经你区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办2020年度头部批次集体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请示》(清城自然资〔2020〕224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区将清城区洲心街道连石村三组经济合作社,连石经济联合社,南埗村大冲、邹围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3226公顷(耕地0.4264公顷、园地0.5778公顷、林地0.0128公顷、其他农用地1.30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单位建设用地0.0612公顷。上述土地(合计2.3838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清城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和交通水利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拟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331),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六、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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