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16 【实施日期】2012.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头部条 为规范我市工业用地出让行为,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 土地资源配置和工业产业布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 〔2008〕3 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78 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 出让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01 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第 39 号令)、《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标 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307 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国土资发〔2008〕24 号)和《******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 动力转移的决定 》(粤发〔2008〕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工业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采矿、采石、采
砂、盐田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
第三条 工业用地安排原则上进工业园区(含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外不再安排工业 用地,如确需安排,需经工业用地出让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第四条 发改、招商(或经贸)、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应各负其职、通力合作,配 合做好工业用地出让前的有关工作。招商部门在项目招商时应根据园区功能规划、可供 应土地规模、环境容量等情况,有选择地招商,并明确项目产业类型;发改部门在核定 工业企业投资规模时,应根据工业企业实际能力核定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周
期等指标;规划部门对工业项目进行规划时,应明确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及行政 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规划条件;环保部门应对工业项目环境保护指标提 出具体要求;国土部门在办理工业用地出让时,应将投资强度、环保指标、容积率、建 筑系数、绿地率及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指标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下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开竣工时间、出让价款、违约 责任等内容。
工业企业凭《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出让合同》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第五条 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不得低于《投资强度控制指标》(附件一)和 《容积率控制指标》(附件二)的规定;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 30%;工业项目 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工业企业内 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 20%。
第六条 工业用地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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