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工业园区建设及标准厂房使用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目标,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聚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增强工业园区招商竞争力,清远市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并发布《清远市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修订版)》政策。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标准厂房建设目的和原则、标准厂房适用范围和标准、标准厂房用途和入驻要求、标准厂房建设和租用扶持政策等四个方面内容。
头部章标准厂房建设目的和原则,明确《指导意见》制定的目标任务与主要原则。
第二章标准厂房适用范围和标准,明确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化厂房的建设主体与建设标准。
第三章标准厂房用途和入驻要求,明确标准化厂房的用途和入驻要求。
第四章标准厂房建设和租用扶持政策,明确政策奖补对象、奖补标准、奖补程序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一)奖补对象:我市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含集聚地)管理机构。
1.财政资金扶持。市政府每年原则上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具体扶持金额视符合条件的项目数量、专项资金上一年绩效评价情况和当年市级财力而定。财政资金申报奖补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1)建设补贴。对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产业园(集聚地)符合条件的标准厂房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标准厂房项目分期建设或分期报批的,符合标准要求原则上可分期进行奖补。旧厂房通过改建、扩建达到标准要求的,对新建或改建、扩建增量部分可给予补贴。
(2)租金补贴。对租用中北部片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产业园(集聚地)厂房超过1000平方米且签订合同3年以上的项目,市财政按3元/月/平米的标准,蕞多不超过3年给予开发区、园区(集聚地)管理机构补助。
2.用地优先扶持。市政府每年安排不超过800亩的土地奖励指标用于标准厂房建设,加大用地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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