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招商税收政策(清远市招商引资政策)
1.坚持全市一盘棋,统筹考虑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选址,根据不同功能区域实行差异化招商。
2.支持外商以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境内公司股权、已登记外债、储备基金等转增注册资本。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提升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
3.项目竣工投产并经验收后,如以上指标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已获得扶持资金全额退回。本细则实施之后新注册设立的投资项目,引荐机构必须在项目注册设立之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予承认引荐机构资格。
4.构筑完善的服务体系,各工业园区应成立服务中心,为入园企业提供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搭建市招商引资信息咨询平台,作为统一的对外网络信息平台,加大对清远城市形象、招商引资政策、项目信息的推介力度。
5.建设部门市政建设配套费、建筑企业管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行业施工安全监督费、义务绿化费。积极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争取把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高端制造环节、营销中心转移或整合到我市。
1.分调动市内外社会力量参与清远市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以市场化方式开展招商引资,加快引进一批优质大项目,积蓄发展动能,为我市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逾期未申报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资金奖励,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
2.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管理费、土地证书费、建设用寺批准书费土地开置费、土地出祖金。项目投资方实际控制或具有关联的机构或企业,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不纳入奖励对象范围。卫生部门卫生许可证费、卫生防疫临测费、食品企业开业卫生检查费、食品卫生经营人员培训费、职业安全卫生处检验费、安全许可费。
1.优先解决涉及园区的水电路及网络通信等基础设施;加强商贸、餐饮、居住、教育、医疗等生活配套;建立供电信息联动机制,定期发布项目进驻、用电需求等信息,提供及时高效的用电服务与完善的供电配套,缩短企业用电事项办理时限;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进出境车辆检查场功能,加快清远港升级改造和英德港建设。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
2.税收部门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外框。积极搭建政、银、企合作交流平台,引导和鼓励行业商会、协会和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服务、信息化、投融资、金融税务等一站式服务。
3.实行招商主体下移,全民参与招商。争取重新设立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此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主要用于扶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和担保体系建设。
4.积极建立和完善研发、设计、物流、检测、信息、培训等生产性公共服务平台,大力发展专业化配套服务产业,为招商项目落地发展营造一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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