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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中院发布第二期服务保障双“一号工程”典型案例

admin7个月前 (09-27)清远产业信息11

  一、黄某诉吕某、江西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二、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萍乡某银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

  三、贺某诉萍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刘某、毛某公司解散纠纷案

  四、萍乡市某陶瓷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某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黄某诉吕某、江西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黄某诉称:2015年7月10日,原告黄某与被告吕某、江西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就投资由置业公司建设的“某商业项目”签订《协议书》,约定黄某出资1000余万元,以吕某个人名义入股“某商业项目”,作为该项目运作的股本金。该款项占“某商业项目”总股本相应股份,并享有该项目总股本收益的权益。协议中约定黄某带领所属管理团队行使工程管理职责,置业公司根据项目利润额对吕某进行奖励,吕某再对黄某进行奖励,兑现时间是“某商业项目”完成。吕某作为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黄某签订《协议书》的行为已经获得股东会的授权和同意。协议签订后,黄某依约完成出资义务。“某商业项目”后顺利开业并通过验收合格,黄某以被告拖延推诿不启动项目利润核算审计工作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向其支付投资收益及工程管理奖励金。

  承办法官综合全案情况,再三权衡后认为本案通过调解可以更好地兼顾公平,平息纠纷。便采取单方与多方协调会的形式,给投资者释法说理,耐心细致地分析利弊,后投资者同意调解让步,再与项目公司沟通协调,通过反复多次电话调解、现场调解,以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节省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历经三个多月,蕞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黄某与吕某自愿解除《协议书》,吕某和置业公司同意向黄某支付2000余万元,用于解决黄某对“某商业项目”的投资问题,同时约定了支付期限和金额。

  本案涉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本案纠纷的圆满化解是优化本地投资环境的司法缩影。招商引资是当前广泛应用的一种有效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模式。本案“某商业项目”集商场店铺、办公写字楼、家用住宅于一体,经过几年的运营,已成为本地的地标性地点,日常人流量较大,附近已形成稳定繁华的商圈文化,是本地商业文化的打卡地。黄某作为外地的投资者,诚实依约履行了其投资义务,在“某商业项目”建设初始即投入大笔资金,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亦付出了心血,为“某商业项目”的顺利上线贡献了不小的力量。如果其投资利益在萍乡得不到保护,将严重影响后续投资人对萍乡营商环境的信心。因此,通过合法的诉中调解程序,既实现了投资者利益的合法保护,也进一步展现了司法服务的担当作为。本案的调解实现了双赢的效果,不仅为企业清扫了投资纠纷的发展障碍,又助力构建健康和谐的投资环境,激发更多投资者在江西投资兴业的信心,更是当前服务保障双“一号工程”的真实写照。

  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萍乡某银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

  被执行人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系挂牌上市的新三板企业,成立于2005年,是集太阳能中、小型光伏组件产品和太阳能应用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太阳能玻璃层压板年产达到500MW,是中国太阳能中、小型光伏组件和太阳能应用产品生产的大型企业之一。2018年,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由向萍乡某银行贷款120万元,近日,萍乡某银行以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银行贷款本息未还,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偿还欠款。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萍乡某银行借款本金120万元及相应利息。

  秉承善意执行理念,执行法官积极与银行、公司双方沟通,希望银行能给予企业宽限时间筹集资金,另一方面暂停信用惩戒措施,帮助企业走向良性发展轨道,给予企业更宽的渠道扩大生产、筹集资金、偿还欠款。蕞终,双方当事人成功达成和解协议。

  该案是安源区法院利用信用修复机制为被执行数字经济企业谋生路,促进申请人胜诉权益兑现实现双赢的案例。暂停对被执行人适用信用惩戒,有助于提高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和名下企业的发展,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信用修复制度,借助限高措施实现正向激励和负向制裁相结合,不给被执行人“断后路”,而是“谋出路”,充分调动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积极性,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是蕞好的营商环境,安源区法院精准对标奋力推进双“一号工程”,大力扶持数字经济企业,将善意文明司法理念贯彻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善用信用修复制度,灵活运用执行和解等方式为企业生存发展创造条件,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贺某诉萍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刘某、毛某公司解散纠纷案

  被告公司系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持股情况为:原告贺某持股42%,第三人王某、刘某、毛某分别持股25%、18%、15%。在房产项目开发及销售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因股权转让、返还税款等发生诉讼。另查明,被告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11月27日召开过董事会及股东会各一次;公司经营过程中,原告对内安排员工陈某与其他股东对接,对外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并与其他股东一起签订了一份《运营管理合同》,就公司房地产委托股东毛某进行营销达成一致意见;目前公司营运状况良好,已有728套商品房销售完成,截止诉讼之日,还未交付房屋,尚未销售的房屋不足100套;公司已向原告贺某支付投资款7020万元。贺某因行使监事权等与其他股东产生纠纷,遂起诉解散公司。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主张公司经营状况和各股东之间存在矛盾的事实是否达到法律规定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首先,被告房地产公司在两年内存在召开全体股东参加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情况,会议记录和决议均是全体股东一起达成的。其次,被告房地产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矛盾并产生诉讼的主要原因是股权转让、公司财务知情权、监督权和其他税款返还等,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矛盾的关系不大。第三,被告房地产公司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中一直在正常进行经营管理和发展,从房屋营销情况和被告公司支付给原告贺某大额的投资款的情况来分析,足以认定被告房地产公司不存在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和会致使各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综上,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股东之间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但是部分股东因为股东之间产生矛盾,不通过合理途径解决,而贸然提起公司解散之诉,不仅会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还有可能侵害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处理不好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本案是法院利用审判职能公正处理案件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的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件中,承办法官认真细致梳理了案情,查明房地产公司一年内召开过董事会及股东会,原告也参与了公司的营运,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一直处于盈利状态,公司还向原告支付了投资款。诸多事实表明,公司不符合解散条件,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既维护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潜在的业主、公司员工、债权人等利益的损失,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体现了法院运用审判职能服务保障双“一号工程”,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功能。

  萍乡市某陶瓷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某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9月26日,原告萍乡市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乡陶瓷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陶瓷公司)签订《中高铝瓷球购销合同》,约定被告清远陶瓷公司向原告萍乡陶瓷公司购买20-60吨中高铝瓷球,单价3260元/吨,由原告萍乡陶瓷公司将货物运至被告清远陶瓷公司,被告清远陶瓷公司凭发票在发货次月10日前向原告萍乡陶瓷公司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截至2021年7月2日原告萍乡陶瓷公司送货共计117513元,原告萍乡陶瓷公司多次催收货款未果,遂诉之法院。

  湘东区法院承办法官经阅卷发现该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双方争议不大,为快速化解纠纷,减少涉案双方诉累,承办法官头部时间电话联系双方进行庭前调解,经过沟通,被告清远陶瓷公司同意调解,但表示因疫情原因不能到庭签署调解协议,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通过“人民调解”平台组织线上调解,蕞终达成被告清远陶瓷公司欠原告萍乡陶瓷公司货款110514元,由被告清远陶瓷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前全部付清,原告萍乡陶瓷公司自愿放弃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方案。

  萍乡陶瓷公司是萍乡市湘东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注册资本670万元,所供货物遍布全国各地,拖欠货款买家涉及多家,总计金额较大,不能及时收回货款严重影响了该公司资金流转和正常经营运转。受疫情影响外地企业不便来法院应诉,湘东区法院便通过“人民调解”平台进行线上调解,只用时十日将该案矛盾成功化解,既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高效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该案仅是湘东区法院利用网络方式办理案件的缩影。疫情防控期间,湘东区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借助“人民调解”平台、“云上法庭”、“钉钉会议”等网络平台,进行线上开庭、调解民商事纠纷、召开破产案件债权人听证会,积极减轻企业诉累,以实际行动为企业纾困解纷,助力复工复产,对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促进当地营商环境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原标题:《萍乡中院发布第二期服务保障双“一号工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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