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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admin1年前 (2024-09-27)清远产业信息6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太平镇龙塘村、太平村,杜步镇东江村、杜步村、湟川村,七拱镇火岗村、潭村村、塘坪村、芙蓉村(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1.龙塘村龙塘经济联合社1.2476公顷(折合18.7140亩);

  2.太平经济联合社0.1811公顷(折合2.7165亩);

  3.太平村白屋经济合作社0.2044公顷(折合3.0660亩);

  4.太平村大庙经济合作社 0.1773公顷(折合2.6595亩);

  5.太平村邓屋经济合作社0.4890公顷(折合7.3350亩);

  6.太平村古屋经济合作社0.4542公顷(折合6.8130亩);

  7.太平村黄屋经济合作社0.3839公顷(折合5.7585亩);

  8.太平村江咀经济合作社0.0062公顷(折合0.0930亩);

  9.太平村街尾经济合作社0.0759公顷(折合1.1385亩);

  10.太平村旧街经济合作社0.0715公顷(折合1.0725亩);

  11.太平村李屋经济合作社0.3486公顷(折合5.2290亩);

  12.太平村三和经济合作社0.2244公顷(折合3.3660亩);

  13.太平村上路经济合作社0.0216公顷(折合0.3240亩);

  14.太平村狮猫经济合作社0.2884公顷(折合4.3260亩);

  15.太平村下坝经济合作社1.0891公顷(折合16.3365亩);

  16.太平村下林经济合作社 1.4440公顷(折合21.6600亩);

  17.太平村下路经济合作社0.3717公顷(折合5.5755亩);

  18.太平村上坝经济合作社0.1053公顷(折合1.5795亩);

  19.太平村上黎经济合作社 1.4533公顷(折合21.7995亩);

  20.太平村上林经济合作社0.0328公顷(折合0.4920亩);

  21.太平村新街经济合作社0.7730公顷(折合11.5950亩);

  22.太平村上坝、下坝经济合作社0.0388公顷(折合0.5820亩);

  23.太平村上黎、下黎经济合作社0.4552公顷(折合6.8280亩);

  24.太平村上路、下路、狮猫、白屋经济合作社0.2976公顷(折合4.4640亩);

  25.太平村上路、下路经济合作社0.0129公顷(折合0.1935亩);

  26.太平村新街、旧街经济合作社0.4848公顷(折合7.2720亩)。

  1.东江经济联合社0.1782公顷(折合2.6730亩);

  2.东江村东江经济合作社 2.4127公顷(折合36.1905亩);

  3.东江村沙坑经济合作社0.1115公顷(折合1.6725亩);

  4.东江村元江经济合作社0.3514公顷(折合5.2710亩);

  5.杜步村杜步街经济合作社 1.7256公顷(折合25.8840亩);

  6.杜步村金鸡经济合作社0.7498公顷(折合11.2470亩);

  7.杜步村梅迳经济合作社 0.6491 公顷(折合9.7365亩);

  8.杜步村香厂经济合作社 0.8640公顷(折合12.9600亩);

  9.杜步村岩前经济合作社0.1441公顷(折合2.1615亩);

  10.杜步村竹围经济合作社0.7171公顷(折合10.7565亩);

  11.杜步村深坑经济合作社 0.6043 公顷(折合9.0645亩);

  12.东江村上塘、下塘经济合作社 0.4278 公顷(折合6.4170亩);

  13.东江村上塘、下塘、湟川村湟川经济联合社 0.1225 公顷(折合1.8375 亩 )。

  1.火岗经济联合社0.0931公顷(折合1.3965亩);

  2.火岗村坑尾经济合作社0.0709公顷(折合1.0635亩);

  3.火岗村龙塘经济合作社0.0131公顷(折合0.1965亩);

  4.火岗村沙元经济合作社0.5977公顷(折合8.9655亩);

  5.火岗村唐屋经济合作社0.2576公顷(折合3.8640亩);

  6.火岗村棠梨坑经济合作社0.6113公顷(折合9.1695亩);

  7.潭村经济联合社0.0059公顷(折合0.0885亩);

  8.潭村村大围经济合作社 0.3587公顷(折合5.3805亩);

  9.潭村村店屋经济合作社0.1584公顷(折合2.3760亩);

  10.潭村村塘五经济合作社0.0206公顷(折合0.3090亩);

  11.潭村村塘六经济合作社0.6058公顷(折合9.0870亩);

  12.潭村村塘一经济合作社0.1946公顷(折合2.9190亩);

  13.潭村村涂屋经济合作社0.1944公顷(折合2.9160亩);

  14.塘坪村甘屋经济合作社0.2778公顷(折合4.1670亩);

  15.塘坪村军洞经济合作社0.4310公顷(折合6.4650亩);

  16.塘坪村苦竹坝经济合作社0.7830公顷(折合11.7450亩);

  17.塘坪村历口经济合作社1.9871公顷(折合29.8065亩);

  18.塘坪村骆屋经济合作社0.0806公顷(折合1.2090亩);

  19.潭村村塘三经济合作社0.0209公顷(折合0.3135亩);

  20.潭村村塘四经济合作社0.0711公顷(折合1.0665亩);

  21.塘坪村丘屋经济合作社1.0083公顷(折合15.1245亩);

  22.塘坪村三拱三经济合作社0.4550公顷(折合6.8250亩);

  23.塘坪村上胡经济合作社1.1242公顷(折合16.8630亩);

  24.塘坪村蛇坑经济合作社 0.5279公顷(折合7.9185亩);

  25.塘坪村田墩经济合作社 0.2630公顷(折合3.9450亩);

  26.塘坪村丘屋、上胡经济合作社 0.0662 公顷(折合0.9930亩);

  27.芙蓉村石一、石二、石三经济合作社 0.1059 公顷(折合1.5885亩);

  28.潭村村大厅、大元、巷顶、地塘、巷尾、塘边、三踏、大屋、太 学、井头经济合作社 0.0017 公顷(折合0.0255亩);

  29.潭村村大围、丘屋、店屋、涂屋经济合作社 0.9080 公顷(折合13.6200亩);

  30.潭村村塘二、塘三、塘五、塘六经济合作社0.2357公顷(折合3.5355亩);

  31.潭村村塘二、塘五经济合作社 0.3247 公顷(折合4.8705亩);

  32.潭村村塘三、塘六经济合作社 0.2268 公顷(折合3.4020亩);

  33.塘坪村梁屋一、梁屋二经济合作社 0.0695 公顷(折合1.0425亩);

  34.潭村村塘五、塘六经济合作社 0.1033公顷(折合1.5495亩);

  35.潭村村塘一、塘二、塘三、塘六经济合作社0.0880公顷(折合1.3200亩);

  36.潭村村塘一、塘二、塘三、塘四、塘五、塘六经济合作社 0.0833 公顷(折合1.2495亩);

  37.潭村村塘一、塘三、塘六经济合作社 0.0497 公顷(折合0.7455亩);

  38.塘坪村杨屋、梁屋一、梁屋二经济合作社 0.2942 公顷(折合4.4130 亩 )。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县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公证机关和测量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收土地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公证。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确认。

  六、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执行。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公告。

  (二)安置方式:以留用地安置(物业安置、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七、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后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公布申请听证途径)。

  八、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单位、个人,在拟征地范围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土地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九、本公告日期为4月3日至4月14日。

  附件:国道G358线阳山杜步梅迳至太平路陂桥段改建工程用地2022年影像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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