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连南县林业发展总公司已经解散、撤销,其名下土地(南府国用(94)字第01759、1826011180号)已移交你中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经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南府函〔2023〕315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原连南县林业发展总公司名下位于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东风街15号,国土证号:南府国用(94)字第01759、1826011180号,经确权后面积为6423.0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连南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四、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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