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地块经批准后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并依规划安排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被征地村集体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特制定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寨岗镇征收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27.0480万元/公顷、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45.2760万元/公顷。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地集体,青苗、地上附着物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或所有权人。
(二)社会保险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文件精神,对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予以购买养老保险。
(三)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文件的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用地面积0.0952公顷(寨岗镇0.0952公顷),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418万元/公顷,补偿款在征地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同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一并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方案无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以村委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到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书面形式申请听证。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人民政府在收集全部申请后,将向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请组织听证,听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寨岗镇联系人:王成乾,联系电话:。
附件:征地涉及权属及补偿标准情况表
连南瑶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参照《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迁坟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办〔2014〕35号)及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执行
参照《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迁坟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办〔2014〕35号)及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执行
主办: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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