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清自然资利用发〔2024〕18号)
清自然资利用发〔2024〕18号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盏经济联合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4〕434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整体收回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盏经济联合社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划拨面积为21798.65平方米,宗地号为9GB00408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撤销上述地块所在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44(A)]。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社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四、请你社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与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签订收回协议,并到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变更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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