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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admin1年前 (2024-09-27)清远产业信息69

  广东【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方案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为依据,参照省内其它城市的同类规定,并结合清远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建设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市政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清远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类如下,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在清远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及居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建筑密度较低、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乡村居住自留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C2),指商业、贸易业、金融(保险)业、服务(旅馆)业等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职业培训学校、技术培训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以及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托幼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文化古迹用地(C7),指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化古迹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三)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环境基本无污染和干扰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 、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

  (四)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五)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道路用地(S1),指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S2),指城市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建设单位内的附属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用地(S3),指社会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用地。

  (六)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加油站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工程、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陵园、墓地等设施用地;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七)绿地(G):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种绿化用地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地域。

  公园绿地(G1),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生产绿地(G2),指生产花木的苗圃和为城市绿化服务的生产、科研的实验绿地,但建设单位内附属的苗圃和从事苗木生产的农田不计入;

  防护绿地(G3),指对城市生产污染、自然灾害等具有防护、减灾作用的林带等绿地;

  附属绿地(G4),指包含在其他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如居住区、公共设施、工业、仓储、道路等用地内部辟做绿化的用地;

  其他绿地(G9),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生态、景观和游憩环境较好、面积较大的区域,具有城市生态、景观的保护作用,也可提供居民游憩和旅游观光等服务。

  第七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来执行。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按表1的规定执行,由建设单位先提出申请,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用地审批小组审批。超出表1规定的,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再上报市政府审批。

  注:●最相容×不相容△可相容(由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相邻居住小区之间建筑色彩、风格要互相协调。当居住区户数达到10000户时,须形成一个公共的居住区活动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

  (二)居住用地内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雾、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三)城中村改造应符合本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 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 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住宅布置应符合本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第九条 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 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 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得布置在城市上风向, 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得布置在城市河流上游地区。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得与居住、 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 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 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 并不得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二)工业区配套设施设置一类、 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职工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仓储用地应与城市或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2、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3、特殊仓库用地及危险品仓库用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石油库选址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02)的有关规定。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1、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2、各类仓储用地至疗养院、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国家卫生监督机关的要求,宜按表2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3、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的建设。

  (一)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平方米,每个公园的用地不应小于1000平方米,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

  (二)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2%,为城市绿化提供充足的苗木、花卉和草坪。

  1、城市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工业防护区周围设50-100米宽的防护林带;

  2、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宽的防护绿地;

  3、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宽的防护绿地;

  4、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留出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

  (四)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政府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附属绿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3规定执行(绿地率计算方法详见附录三)。

  2、在居住用地中,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面积应符合表4规定。

  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不低于组团绿地的标准,且宽度不得小于8米。

  3、建设用地在5公顷以上住宅区,其集中绿地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教育和科研机构用地中应符合有关的专业规定。

  4、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前提下, 提倡建造屋顶花园,并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屋顶、平台等绿化,种植灌木、小乔木时平均覆土厚度最小必须大于60厘米,种植中高乔木时,平均覆土厚度最小必须大于100厘米。屋顶、平台绿化的绿地面积计算应按表5的规定进行折算。

  5、城市道路绿地包含以下几种类型,城市道路绿地控制应符合表6指标。

  (1)道路绿带: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2)交通岛绿地: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

  (3)广场、停车场绿地:广场、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4)装饰绿地:以装点、美化街景为主,不让行人进入的绿地;

  (5)开放式绿地:绿地中铺设游步道,设置坐凳等,供行人进入游览休息的绿地。

  (一) 在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以已批准的控规为依据进行规划,若该地块暂无控规,则必须先做控规,建筑容量控制按表7执行,实行建筑总量控制指标。

  注: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表8、9的规定适当调整。

  (三)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定或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定或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且周边地块已开发完成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表8、9执行。

  表8 一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控制指标

  注: 1、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AR—绿地率

  2、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

  表9 二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控制指标

  注:1、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AR—绿地率

  2、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

  (四)表7、8、9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五)对未列入表7、8、9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但不宜超过表7、8、9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六)市中心区、副中心区、区级中心地段,其建筑容量可以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5%~10%。

  (七)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或加层。

  (八)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10的规定。

  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零散地块面积不足表10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因危房改造及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4、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难以达到上述规定面积的。

  (一)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单位建设用地内,为全社会公众无偿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层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提倡建设单位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设有公共开放空间的地块,其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2、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4、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4.5米以内(含±4.5);

  5、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其开放地面层。

  6、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7、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8、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二) 市区内的建设用地为全社会公众无偿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化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11 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百分之十五。(注:仅能为居住区居民使用的开放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但不给予相应的建筑面积奖励)

  表11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注: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计算方法详见附录三。

  (三) 在建筑物内部(包括首层、其它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四) 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5米,骑楼地面与人行道高差宜控制在10厘米以内;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符合上述条件的骑楼底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一) 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一类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二类地区不小于0.8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一类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在二类地区不小于0.6倍。

  3、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9 米,多层与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13米。

  (二)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3、建筑山墙宽度14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当东西向时采用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 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2、东西向布置的,间距为24+0.2(H-30)米(H为较高建筑的高度)。

  (五) 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1、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南侧时,一类地区建筑间距为30+0.3(H-30)米(H为高层建筑高度),二类地区建筑间距为24+0.3(H-30)米;

  2、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第十五条(一)条款的规定控制,且最小间距为13米。

  3、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东侧(或 西侧)时,建筑间距为24+0.2(H-30)米(H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

  (六) 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1、当山墙宽度小于14米时,建筑间距不小于15米,但当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米;

  2、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七)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控制;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八) 有开窗时(一般指客厅、居室窗,下同)的山墙间距: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与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无开窗时的山墙间距:多层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中高层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要求控制。

  (九)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一)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第十六条(二)、(三)、(四)条款。

  (二)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十五条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控制;非居住建筑(第十六条(三)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六条(四)非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应考虑住宅的视觉卫生要求,适当加大间距。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有关规定控制。

  (三)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12的规定。

  (四) 非居住建筑〔第十六条(三)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

  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 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18米;

  2、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3米;

  3、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0米;

  4、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6米;

  5、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6、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新建、改建建筑物沿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地面轨道交通两侧的,其建筑红线退让(指退让用地红线、城市道路红线、绿地规划绿线、河道规划蓝线等)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防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电力、抗震和交通法规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同时符合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一) 沿建设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表13 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表13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注: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4m、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0m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二) 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必须符合表13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两相邻地块间的住宅建筑相邻布置时,间距按较高建筑的间距取值,建筑后退各自用地红线距离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

  (三) 在现有永久性建筑(包括在建建筑、已通过审批待建建筑)南北两侧新建建筑,且永久性建筑在本规定颁布前未按本条前项相关规定退够间距的,新建建筑的后退距离应在自身应退用地界线距离的基础上再行后退, 其中:新建建筑在北侧时,建筑间距不少于相关规定间距的80% ;新建建筑物在南侧时,建筑间距不少于相关规定间距的90%,并需符合消防间距、卫生防护间距要求。

  (四) 界外是公共绿地或广场的,各类建筑最小后退距离按表13其他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五) 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要求退让用地界线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离界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界限。

  (六) 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红线米。

  (一)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注:清远大道、广清大道两边的新建、改建的建筑应满足清远大道、广清大道专项设计,以建筑控制线m来控制。

  (二)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修建围墙。居住区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米,并应透空设置,布置绿化,或以绿篱来代替围墙。学校、医院等设置的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米;油库、水厂等对围墙设置有特殊要求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2.2米,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二十七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

  (二)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5 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5 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下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表15 居住区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第二十八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和建设工程附属车位的控制,除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表16 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的最小距离表

  注:均以自相交道路直线延长线的交点算起。

  表17 建设工程附属停车位指标总数控制表

  注:1、大型项目、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还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等划分为四级,即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及支路。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严格按照《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所确定的宽度控制。

  (三)严格控制立体交叉路口用地范围,以满足城市长远发展的需要,具体控制范围见表20。

  注:表中用地面积为规定最大面积。

  注:1、L:路灯间距(米);H:路灯高度(米)

  第三十九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地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二) 城市出入口及城市商业中心地段须设大型公共停车场,面积应控制在5000~10000平方米。 每个生活小区至少设一个公共停车场,停车场面积控制在3000~4000平方米。公共交通应设置公交首末站场及维修、保养场,首末站场面积2000~4000平方米,维修、保养场3000~5000平方米,站址的设置按城市交通规划执行。

  第四十条 公共汽车停靠站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新建城市干道同侧应每隔500—800米设公共汽车停靠站,停靠站可以设置在分隔带上。 公共汽车停靠站应按港湾式设计并与道路同步建设,站台直线米。公共汽车停靠站设置在交叉口时, 其距离交叉口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在交通较繁忙的城市干道上,应布置在交叉口100米以外。

  时,可以分期实施,但应保留远期发展余地。两端道路如设有较宽的中央分隔带或绿化带时, 桥梁可考虑分体建设(横向做成分离式桥梁) ,或用一般分隔带或划线代替,不应设置绿化带。城市小桥车行道路缘石(人行道缘石)之间的宽度,宜与两端道路的路缘石之间的宽度相等,以使路缘石连接顺直(桥面车道路面宽不缩窄)。大、中桥车行道宽度,可取两端道路车行道的有效宽度(不计分车带宽度),但需在引道上设变宽的缓和段与两端道路接顺。

  (三) 城市给水市政工程建设应符合《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相关规定。不同规模水厂的占地面积,由于具体条件不一,参差较大,根据《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规定》,净(配)水厂、泵站建设用地不应超过表24 规定。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给水调压站、给水加压站用地宜按3000平方米控制。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二) 污水处理厂应因地制宜、合理选址,其位置应靠近河道或水域的下游,同时应设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地带。污水处理厂用地应当以不占或少占农田,有一定的防护距离为原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周边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50米。若条件不允许,则应当在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的同时,设置宽度不少于20米的绿化隔离带。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宜按表25规定执行。

  表25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 (m2·d/m3)

  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计算。

  表26 雨水(合流)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注: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六) 在市规划区内的控规或详规中,关于地块用电负荷量可按交通运输、工业、市政和生活用电等分类用电综合指标进行预测(见表29)。

  注:1、上表中综合用电指标均为单位建筑面积的用电指标,上述指标考虑了空调用电和同类负荷的需要系数。

  表30 110~500千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一) 通信管道包括电信业务、数据通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监控、通信专网及各种运营网络等多种信息传输通道,规划设计中应统筹考虑,同期规划。

  表31 有线电视分中心、管理站及小区机房建筑面积

  (一) 规划气源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供气方式宜采取管道供气,现有的瓶装供气方式应逐步向管道供气方式转变。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和加气母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宜设置在长输管线或输气支线附近。其占地面积宜符合表32 的规定。

  表32 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和加气母站的用地指标

  (二)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应远离城市居住区、学校、影剧院及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地区。

  (三) 长输管线及输气支线线路应避开人口稠密地带,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品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及码头。

  (一) 城市的各类管线如水、电、燃气、通讯等敷设前应进行管线综合规划,并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和施工。沿道路设置的管线(包 括架空),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排列。原则上按供水支管、电力电缆、燃气管、污水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南;按供水支管、电讯线缆、供水管、热力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西或路北。

  表33 地下工程管线最小水平净距表(米)

  1、表中所列数字:除指明者外,均系管线、当给水管线、排水管线mm,或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间基础高差大于0.5m,或开挖度大于0.75m时,表中最小水平净距可适当增加。

  3、排水管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其净距不小于2.5米。排水管埋深深于建筑物基础时,其净距不小于3.0米。

  (一) 垃圾处理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宜布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城市边缘地区。垃圾焚烧厂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垃圾卫生填埋场宜距城市规划建成区不小于5公里,且其选址均应远离湖泊、河流、湿地、洪水易发地区、古迹、高速公路、生态保护区、供水水源及生态敏感地区,应避免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体产生污染。

  (二) 垃圾卫生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场应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并应设置卫生防护带。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卫生防护带不应小于100米,垃圾焚烧场的卫生防护带不应小于50米。

  (三) 城市固体危险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应设置危险废弃物处理场,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分类安全处理。

  (四)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和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商业区、文化娱乐区等垃圾产生较为集中的区域,每0.1~1.0平方公里应设置一座垃圾收集站,且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千米。垃圾收集站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如条件受限,可附设于其它建筑物内。(五) 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小型转运站(垃圾转运量<150t/d)平均每2~4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当垃圾运输至处理场的距离大于20公里时,应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大型(垃圾转运量≥450t/d)或中型垃圾转运站(450t/d>垃圾转运量≥150t/d),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35的规定。

  表35 大型及中型垃圾转运站的用地标准表

  注:垃圾转运站和再生资源回收站合并设置时,用地面积可增加1000~1500平方米。

  (一) 城市公共厕所宜以附建式公共厕所为主,独立式和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附建式公共厕所宜临街设置,有明显的指路标志,并应设有单独的出入口和管理室。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建造,且建筑面积不应少于80平方米。

  (二) 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米,一般街道公厕间隔不大于800米。

  (三) 居住小区内公共厕所用地面积应按6~10平方米/千人设置。

  (四) 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的公共厕所用地面积应按集散人流12~25平方米/千人设置。(按一昼夜最高聚集人数计)第五十三条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一) 城市各类人防设施的技术指标均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市的人防规范要求。

  表36 用地类型与消防站服务范围表

  3、消防站建设用地标准:特勤消防站6300平方米以上,一级普通消防站4800平方米以上,二级普通消防站3200平方米以上。

  (五) 市政道路消防设施及建筑消防规定

  1、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城市街区内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线米。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净空不应小于5米。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登高面距建筑外墙大于5米、小于10米的要求,在消防车的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应种植高度超过4米的乔木或其它影响消防车登高的植物。

  3、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20米或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穿过建筑物门洞的净宽不小于4米,净空不应小于5米。

  (六)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应结合我市总体规划要求,采取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蓄泄结合和以泄为主的方针,将工程防治措施与非工程防治措施结合。

  (三) 建筑物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铺设的材质及形式要协调一致,并应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一) 重点地段:1、广清大道两旁、清远大道两旁和一江两岸的第一排建筑。

  2、飞来湖周边第一排建筑,凤翔南、北路两旁第一排建筑,人民路两旁第一排建筑。

  3、经城乡规划部门认定的需重点控制的区域。

  (二) 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立面造型和屋顶应当力求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环境景观相协调。

  (三) 相邻居住小区建筑的色彩、风格应协调统一,共同营造 良好轻松的居住氛围。中心区商业金融和文化娱乐建筑的建筑风格应现代、明快,建筑色彩色彩可丰富、多样,但须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行政办公建筑色彩为暖灰色或采用暖色基调配以白色线条的色彩处理手法,建筑形式具亲和力,平面上和立面上处理要求考究,轮廓线丰富。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3、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大于”、“不少于”、“不小于”,包括本数;所称的“大于”、“小于”、“以外”、“多于”、“少于”不包括本数。

  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建筑红线退让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即《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地块的划定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地块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地块边界为界限。

  地块面积以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正式确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计入地块面积的用地,主要包括:3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和居住小区级以上公共绿地;独立的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独立的市政设施用地,如10KV以上变电站、污水泵站等;城市规划划定的有关控制线 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

  (1)在计算容积率时,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

  (2)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不计入容积率的计算;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按下式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该部分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后就不再计入地下室建筑面积):

  (5)商住综合楼(或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首层设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4)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定附图1 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道时,算到人行道边;临城市道路、小区主道时算到道路红线)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米的组团级主路开敞,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定附图1 的规定。

  b.建筑间距大于8米时: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5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外挑进深大于1.5米时,超出部分应计入建筑间距;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建筑高度的确定

  (5)在同一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内,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南向(或东向)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面(或西面)建筑物架空层的楼顶面标高起计(参见附图4)。

  2、《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3、《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5、《城市居住区规划方案规范》(GB50180-93)

  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

  8、《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方案规范》(GB50220-95)

  1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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