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清远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印发清远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清远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头部条为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精神******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印发清远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 印发清远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实施。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一○年六月三日 清远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 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头部条 为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 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 定》(国发〔2004〕28 号)有关精神、《******广东省委广东省人 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xx〕14 号) 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 办〔xx〕41 号)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以下简 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后,按实际征 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留用地原则上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 土地范围内划留。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将留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 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 10% 安排。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 式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 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 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 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第六条 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其标准参照基准地价确定, 并不得低于该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
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款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 发展集体经济。
第七条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应同时拟定留用地安 置方案。留用地安置方案应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听取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留用地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及实际情况实行 集中连片划留或分散划留,符合该文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 以折算货币方式补偿或部分划留部分折算货币方式补偿,可以征 收一片划留一片或留用地指标积累划留,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预 划留。
第八条 项目用地时原则上应将留用地一并上报审批(报国务 院审批的项目除外),批准用地后各级政府应主动及时优先安排 留用地。
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土地手续的费用,纳入征地 成本,由用地单位承担。其中,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无偿返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九条 留用地进行“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原则 上由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解决,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对集中连 片划留的留用地,其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位于工业园区 范围内的留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园区规划。
第条 留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所有。
留用地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价入股、 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活动。但必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或者 2/3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村集体经
济组织对其成员或代表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同时流转方 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 15 日。
留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 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进行。
头部条 留用地土地使用权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发证,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
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 第二条 擅自将留用地分配给本村村民,擅自转让、出租和抵 押留用地使用权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该 留用地权属变更等登记手续。 留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级以上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 续。 第三条 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留用地台帐,及时足额返还留用地。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国土资源局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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