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
飞霞山市民公园项目、窝田路道路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同意、清远市俊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清远市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远市粮食储备库国有土地使用权(详见附件,具体收回面积、界址以宗地红线图为准),具体收回和补偿工作由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依法负责落实。
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上述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公告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公告针对每一宗地具备独立的法律效力。
,地址:清远市人民二路交通大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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