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广清国规发〔2023〕1号)
因城市规划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广清管函〔2023〕72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清远广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内6GB00237地块5162.41平方米(折合7.74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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