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招商引资项目遴选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清远市招商引资项目遴选评审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清远市招商引资工作体制机制建设,规范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引入管理,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工作质量,推动全市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拟投资清远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和盘活存量土地、厂房的二、三产业项目,农业、纯房地产、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类项目不包括在内。其它类型投资项目各地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清远市的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要求,相关指标达到本办法相关要求(属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的项目,相关标准可另行商议)。
突出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重点和方向,形成合理的产业布局,全力打造优势主导产业。重点发展汽车零配件、新材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食品饮料、智能家居等7大产业,着力突出产业“建链、固链、强链、补链”,推动形成产业集聚优势;大力发展以现代物流、现代商贸、主题公园特色文化旅游为主的现代服务业。
(一)环保准入要求:项目选址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严控区,符合清远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即“三线一单”)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限值以及总量控制要求,确保满足国家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管理要求。
(二)安全生产要求:申请引入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其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投入产出要求:根据各县(市、区)和有关园区的发展实际,设置不同具体要求(分期建设的项目,单期投入产出也须符合以下要求;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达产/完全运营后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年度工业产值)
(达产/完全运营后单位土地面积年度上缴税收额,不含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
备注:1.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连一阳”地区四县(市)共建民族工业园利益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办函〔2018〕296号)精神,三连一阳合作共建民族工业园并实施利益共享,阳山、连山、连南不单独设立工业园区,因此三连一阳地区执行连州产业园招商引资标准。2.商务服务业中包括商业综合体投资项目。
优先引入符合引入基本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
(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鼓励类”的项目。
(二)投资主体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100强、优质上市公司、央企及行业龙头企业的鼓励类投资项目。
(三)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单体制造业项目。
(四)在清远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将企业总部搬迁至清远市的项目。
(五)投资主体是驰名商标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
(六)研发能力强,行业内核心技术新,研发团队人数占总用工人数30%以上,或项目带头人具有博士以上学历的项目。
(七)有经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省级以上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项目;团队核心成员系海外或省级以上领军人才的项目。
(八)新增用地少、单位产值高、税收贡献大的增资扩产的项目。
(九)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装配式骨干企业和生产基地。
(十)其他对清远市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效应并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同意优先引进的项目。
(一)国家产业投资目录“禁止类”的项目。
(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规定禁止准入的项目。
(三)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保以及其他方面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项目。
(四)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引进的其他行业及项目。
(五)相关指标达不到本办法基本要求的项目。
1.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招商选资和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组长、常务副组长授权)根据招商项目实际不定期主持召开全市重大招商项目工作会议,切实加强对全市重大招商项目的分析研判,及时协调解决重大招商项目落户过程中遇到的选址、用地、融资、用工等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快速落地。
2.各地政府(管委会)必须相应建立招商项目遴选评审机制并成立由主要领导任负责人的遴选评审机构,统筹本地区招商项目遴选评审工作。未成立招商项目遴选评审机构并开展遴选评审工作的地区,自本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须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成立机构开展招商项目遴选评审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投资主体(有明确投资意向选址地的项目)向拟落户地投资项目评审机构提出投资申请,由当地项目评审机构按照项目引入要求对投资项目资料按照项目引入要求进行受理遴选。
(2)投资主体(跨区域布局项目)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投资申请,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投资项目资料按照项目引入要求进行受理遴选。
注:提交材料包括《清远市招商项目遴选申报表》及相关支持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1)对有明确投资意向选址地的项目,由项目拟落户县(市、区)和有关园区项目评审机构自行对通过遴选的招商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按以下类别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或备案。
①对投资总额3亿元以下(不含3亿元)的项目,各地须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②对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项目。各地须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批。
③对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各地须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初审后报组长审批。
对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项目,如领导小组认为项目具有重要产业引领性,需要重新提交由领导小组进行评审的,按程序报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2)跨区域布局或具有重要产业引领性且需要在市级层面进行评审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必要时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先牵头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预审)。
只有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审批通过、或已向领导小组备案等三种情况之一的项目,各地才能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正式项目投资协议书,才可纳入招商引资工作绩效考核认定范围。
对所有按规定程序经遴选评审引入的投资项目,拟落户地政府(管委会)或职能部门必须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正式项目投资协议书。项目投资协议书内容必须包括与遴选评审时项目方承诺相一致的项目内容,动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达产产值、税收贡献等指标以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监管责任等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参照清远市印发的《项目投资协议书(范本)》并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制定。各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本级签订项目协议书的蕞终审核,并于项目投资协议书签订后15日内将扫描件报至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案。
对经遴选评审拟引入的优先引进类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要加强跟踪服务,设立项目服务绿色通道,为项目投资审批、供地、报建等事项提供一站式服务。
各地政府(管委会)要敦促项目投资方按照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推进项目,确保项目建设按进度完成,并不定期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项目进展以及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一)本办法自2020年9月4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二)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所包括三园一城(广清产业园、广佛产业园、广德产业园、广清空港现代物流产业新城)的投资项目另行规定。
(三)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1.清远市招商引资项目遴选、评审流程图
3.清远市招商项目遴选、评审审批表
1.附件1清远市招商引资项目遴选、评审流程图.wps
2.附件2清远市招商项目遴选申报表.doc
3.附件3清远市招商项目遴选、评审表.doc
4.附件4清远市招商项目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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