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提升我市招商 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增强招商引资成 效,加快引进一批优质大项目,积蓄发展动能,推动我市经济 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励主体 (一)项目投资企业。在清远市内已完成商事登记注册和税 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 算、依法经营、符合奖励规定条件的企业。 (二)招商引荐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项目 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并在项目落户中起到 实质性促成作用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机构)。项目投资 方实际控制或具有关联的机构或企业,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不纳入奖励对象范围。 第二章 奖励措施 第三条 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励 (一)奖励条件及标准 1.内资重大项目奖励 奖励适用有效期内,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带动性强的 装备制造、智能制造、汽车制造、高端电子信息产业、旅游业 及现代农业等产业在清远市设立备案的项目,投资总额 3 亿元
(含)人民币以上且项目完成投资额 2 亿元(含)以上,或生 产性服务业投资总额 1 亿元(含)以上且项目完成投资额 5000 万元(含)以上的重点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不高于 1%的 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市本级财政原则上每年安排 1000 万 元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全市申报总量平衡。
2.外资重大项目奖励 奖励适用有效期限内,年度实际外资金额 2000 万美元(含) 以上至 5000 万美元(含)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 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 万美元(含)以上至 3000 万美元(含) 的增资项目,按项目年度实际外资金额不高于 1%的比例给予企 业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全市申报总量平衡。超过 5000 万 美元的新项目、超过 3000 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享受《广东省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 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 号)奖励支持,已享受省级 奖励的不再享受市级奖励。市本级财政原则上每年安排 1000 万 元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全市申报总量平衡。 (二)奖励时限 奖励适用有效期为 2018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3 日,其中外资重大项目奖励从每年 10 月 24 日至次年 10 月 23 日作为一个年度进行计算。 (三)认定依据 1.外资重大奖励项目是指奖励适用有效期内新设、增资的 项目,时间以商务部门备案时间为准,2020 年 1 月 1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实施后以市场监督部门商事 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间为准;
2.内资重大奖励项目是指奖励适用有效期内新设、增资的 项目,时间以市场监督部门设立登记或发改部门立项时间为准;
3.以奖励适用期内在商务部门纳入统计的实际外资到位资 金作为外资重大项目奖励的计算标准,以已投入的固定资产投 资作为内资重大项目奖励的计算标准;
4.申报奖励的重大项目在相关职能部门完成信息备案(包 括清远市投资促进系统平台、清远市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系统、 清远市统计局入库统计系统);
5.申报单位在清远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清远市联合 奖惩信息管理系统的责任主体相关信息,经核实后,作为本办 法申报单位资质认定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四)其他 1.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效益作用的投资项目,可由市 商务局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对该项目以“一事 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2.经审核部门研究后认为不适宜奖励的投资项目,不予以 奖励。 第四条 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 (一)奖励条件及标准 1.项目落地奖励 奖励适用有效期内,在清远市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
其项目投资总额 3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并完成首期实缴注册 资本 2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对项目引荐机构按照单个项 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内资项目的首期 实缴注册资本以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注 册资金为准(注册资金为其他币种时,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 汇牌价换算成人民币)。市本级财政原则上每年安排 1000 万元 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全市申报总量平衡。
2.效益贡献奖励 奖励适用有效期内,在清远市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 其项目投资总额 3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项目投产(或运营) 后达到项目投资协议书所约定的产值(营业收入)或年度经济 发展贡献要求,按照项目首次达标年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额的 50%对引荐机构给予一次性效益贡献奖励,不设上限。 (二)奖励时限 奖励适用有效期为 2018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效益贡献奖励根据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按自然年度 进行申报及奖励。 (三)引荐项目备案 引荐机构必须在项目注册设立之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 则不予承认引荐机构资格。本办法实施前根据《清远市市场化 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已成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的引荐项目依然有效。 引荐机构应当向项目拟落户县(市、区)或两大园区(高 新区、广清产业园)商务(招商)部门登记报备,填写《清远
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登记备案表》,由所在地商务(招商) 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商务局备案。
各县(市、区)及两大园区商务(招商)部门从接触项目 开始,要为项目引荐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此外引荐项目还 须在相关职能部门完成信息备案(包括清远市投资促进系统平 台、清远市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系统、清远市统计局入库统计系 统)。
(四)其他 1.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效益作用的投资项目,可由市
商务局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对该项目以“一事 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2.房地产业、金融业、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等项目,不予以 奖励。涉及市内原有企业增资扩产、搬迁和停旧开新项目,不 予以奖励。经审核部门研究后认为不适宜奖励的投资项目,不 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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