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公开征求废止《清远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2012年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清远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清远经济开发区(清远高新区前身)的项目准入条件、评审程序、项目监督及考核等内容作出要求。随着后续清远经济开发区机构改革、产业发展及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的调整,该《办法》已不适用于现在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且2020年8月3日市商务局印发了《清远市招商引资项目遴选评审办法(试行)》,对全市项目准入指标作出了新的要求。鉴于上述原因,拟废止《清远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清远高新区1号区管委会大楼204办公室,邮政编码:511517。
3.电话方式。电话联系清远高新区企业服务局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刘妙銮;联系电话。
附件:印发清远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15号).doc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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