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县政府主导违法征地查事处人警示一方
原标题:警示案例 县政府主导违法征地,查事处人警示一方
【编者先说几句话】在我们国家,执法难是众所周知的。过去有个统计,说改革开发以来,国务院和各省制定的行政性法规,真正得到较好地贯彻实施的仅有20%。“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往往是我国法律实施中的一大“特色”。土地执法难,除了众所周知的原因外,其重要原因是负有执法责任的人违法,也就是地方政府违法,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
从现实情况看,各地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多半以上与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两个一把手)有关;而且凡是处理不下去的案件,也与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有关。尤其是那些地方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往往与发展地方经济、与局部利益有关。人们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不但恨不起来,而且还认为是合情合理的,是为当地做好事,这样的干部不仅不应该处理,而且还应该升迁。另外,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官官相护等旧习俗,造成了对干部实施处罚、处分的困难。
自然资源系统正在全力推进自然资源管理法治化建设。我的看法是,法治化建设工作千头万绪,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努力破解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在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上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而这首先应从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已经发生的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做起。
政府主导违法征地,查事处人警示一方
——广东省清新县云龙、云来产业基地违法征地企业违法占地建厂房案
2007年,清新县委、县政府决定在禾云、龙颈、飞来峡3个镇设立云龙云来两个产业基地,由镇政府与清远云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清远云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清新华南中盛物业发展公司及清新县和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合作开发。镇政府负责项目立项、规划调整、土地征收及办理入园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负责与农民签订征地协议、支付征地补偿款等工作;合作企业负责垫付征地补偿款、开发建设等资金,利用园区土地招商引资,受镇政府委托与入园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收取土地出让价款等。
2007年5月,清新县委、县政府未经依法批准,要求3个镇政府尽快征地并派工作组督促协调有关工作。2007年5月至2010年2月,3个镇政府与82个村民小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共协议征地23656亩,其中已补偿228亩。产业基地内共平整土地8973亩(含基本农田1185亩),其中8613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基地已向18家企业提供土地,其中建成投产5家,在建3家。共占地2486亩,其中基本农田330亩。
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清新县国土资源局及禾云、龙颈镇国土资源所先后发出15份《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08年12月,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对云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45亩行为处以罚款60万元;2009年9月,清新县国土资源局对禾云、龙颈镇政府违法征占土地2030亩行为处以罚款270万元。2009年2月,清远市纪检监察机关给予飞来峡镇原镇长麦灼华行政记过处分,飞来峡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邓文勇行政记过处分。但云龙、云来产业基地内的违法用地行为一直未能被有效制止。
2010年2月,广东省政府责成清远市政府采取措施,对产业基地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除已建并确需补办手续的2486亩土地外,其余违法征、占土地全部复耕复绿。3月,3个镇政府与有关企业终止了合作开发协议。
广东省政府责成清远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已分别给予清远市市长助理(原清新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贝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给予清新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原清新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欧国伟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建议依法罢免其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按副处级干部另行安排工作),给予清新县委副书记、县长郑小燕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清新县县委常委(原清新县副县长)何霖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清新县副县长林明晓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清新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渐棋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佛山禅城(清新)产业转移厂业园管委会书记刘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禾云镇原镇委副书记、原镇长罗文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龙颈镇委书记、镇人大主席叶金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禾云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梁盛途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龙颈镇国土资源所长为国辉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评析】本案是一起县委、县政府违法征地、企业违法占地的案件
本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对事、对部分责任人已处理,但未对擅自设立产业基地、企业介入土地出让的行为作出处理。
清新县委、县政府未经批准,要求禾云镇等3个镇政府与村民小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地23656亩、补偿22928亩,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属违法征地行为,应根据9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批准文件无效,对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本案已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应做好已征、已建土地的后续整改处理工作。
本案有两点未处理到位。一是清新县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云龙、云来产业基地,涉嫌变相设立开发区,违反2003年以来国务院治理整顿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应依据开发区清理整顿相关政策处理。二是乡镇政府违法委托合作公司出让土地。乡镇与公司合作,由公司与入园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收取出让价款等做法不合法。没有行政授权时,土地储备主体应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行政授权时,应是行政授权的土地储备机构,乡镇或合作企业均不具备土地储备的主体资格。乡镇委托企业签订出让合同、收取出让金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此也应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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