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赣拟征告〔2023〕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青口镇狮子口社区、谷沙社区、梁庄社区、王庄社区、小梁庄村、东沙社区、孙沙社区与宋庄镇沙口村、四新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地块1:拟征收青口镇狮子口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7959公顷(11.9385亩),其中,农用地0.1179公顷(1.7685亩);建设用地0.678公顷(10.17亩)。
地块2:拟征收青口镇镇集体所有土地0.0373公顷(0.5595亩),其中,农用地0.0373公顷(0.5595亩)。拟征收青口镇谷沙社区集体所有土地4.84公顷(72.6亩),其中,建设用地4.84公顷(72.6亩)。拟征收青口镇梁庄社区集体所有土地3.122公顷(46.83亩),其中,农用地0.0023公顷(0.0345亩);建设用地3.1197公顷(46.7955亩)。拟征收青口镇狮子口社区集体所有土地2.1979公顷(32.9685亩),其中,农用地0.0101公顷(0.1515亩);建设用地2.1878公顷(32.817亩)。拟征收青口镇王庄社区集体所有土地4.8109公顷(72.1635亩),其中,农用地0.1552公顷(2.328亩),含耕地0.0387公顷(0.5805亩);建设用地4.6557公顷(69.8355亩)。拟征收青口镇小梁庄村集体所有土地1.3974公顷(20.961亩),其中,建设用地1.3974公顷(20.961亩)。
地块3:拟征收青口镇王庄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5048公顷(7.572亩),其中,农用地0.0649公顷(0.9735亩);建设用地0.4399公顷(6.5985亩)。拟征收宋庄镇沙口村集体所有土地6.7976公顷(101.964亩),其中,建设用地6.7976公顷(101.964亩)。拟征收宋庄镇四新村集体所有土地3.1135公顷(46.7025亩),其中,农用地0.2798公顷(4.197亩),含耕地0.0527公顷(0.7905亩);建设用地2.8137公顷(42.2055亩);未利用地0.02公顷(0.3亩)。
地块4:拟征收青口镇东沙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0289公顷(0.4335亩),其中,农用地0.0289公顷(0.4335亩)。拟征收青口镇谷沙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5964公顷(8.946亩),其中,农用地0.5409公顷(8.1135亩),含耕地0.0168公顷(0.252亩);建设用地0.0555公顷(0.8325亩)。
地块5:拟征收青口镇镇集体所有土地0.6333公顷(9.4995亩),其中,农用地0.6333公顷(9.4995亩)。拟征收青口镇谷沙社区集体所有土地1.5754公顷(23.631亩),其中,农用地0.6522公顷(9.783亩);建设用地0.9232公顷(13.848亩)。拟征收青口镇孙沙社区集体所有土地1.0358公顷(15.537亩),其中,农用地0.0114公顷(0.171亩);建设用地1.0244公顷(15.366亩)。
地块6:拟征收青口镇镇集体所有土地0.3634公顷(5.451亩),其中,农用地0.3634公顷(5.451亩)。拟征收青口镇孙沙社区集体所有土地1.1480公顷(17.22亩),其中,农用地0.0061公顷(0.0915亩);建设用地1.1419公顷(17.1285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用地。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连云港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苏政复〔2020〕118号)、《市政府关于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发〔2020〕114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1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公告在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8月8日至2023年9月7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9月7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蕞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连云港市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地址:青口镇黄海东路309号;邮编:2221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8月8日至2023年9月7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连云港市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口分局(电话;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路102号;邮编:222100)、连云港市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宋庄自然资源所(电话;地址:宋庄镇厦门路;邮编:222144)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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