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2020年度第四批次集体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批复
经你区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2020年度第四批次集体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请示》(清城自然资〔2020〕228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区将石角镇沙坑村甘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7550公顷(耕地0.6615公顷、园地0.0935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同意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6930公顷。上述土地(合计1.4480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清城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拟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020),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六、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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