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为我们伸张正义”群众点赞佛冈检察院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
“办案检察官行使调查核实权,纠正不合理的行政处罚,感谢为我们伸张了正义,真的很感谢检察长为我做了这么多工作。”被执行人黄某在得知佛冈县自然资源局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说到。这是自然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开展以来,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切实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的一个缩影。
据统计, 2020年以来,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结23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发出检察建议6份。
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佛冈县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发挥了重要作用。程浩 摄
为了切实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要求,发挥领导干部带头办案示范作用,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金绍辉主动带头办理首宗自然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黄某非法占地搭建厂房案。
当时,金绍辉在日常工作履职过程中发现了黄某非法占地搭建厂房案,主动承担这起疑难案件,细致做好阅卷、审查、调查核实工作。
2011年1月22日,黄某与佛冈县石角镇二七村民小组签订协议,取得佛冈县石角镇二七村民委员会二七村民小组一地段的使用权。
2016年8月4日,黄某与佛冈县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位于佛冈县石角镇二七管理区一闲置土地面积约4亩出租给朱某;同日,李某与佛冈县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位于佛冈县石角镇二七管理区一闲置土地面积约9亩出租给朱某。朱某在上述土地上搭建厂房并投入使用。
2018年5月11日,佛冈县自然资源局向黄某发出佛国土资罚字〔2018〕第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黄某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恢复土地原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021.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021.7平方米土地,对非法占用的779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处罚款77940元。
经催告后,黄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该决定书的处罚内容,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佛冈县自然资源局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清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强制执行对黄某处以罚款77940元及加处罚款77940元的处罚,由佛冈县人民法院负责实施强制执行。
承办检察官阅卷后发现,当事人黄某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引起了金绍辉的注意。
金绍辉通过审查自然资源局的执法卷宗材料,发现现场勘测笔录中涉案土地测量的面积是手写字迹,且手写的那行字并没有当事人的指模,凭着娴熟的业务知识和职业的敏感性,金绍辉认为该份笔录存在问题,于是对当事人黄某进行调查核实,黄某当即反映了两个问题,其一厂房并非他搭建,其二佛冈县自然资源局对他以7021.7平方米作处罚可能有误。
在办案过程中,围绕该份影响案件关键事实认定的证据,检察长金绍辉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手段,带队多次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核实厂房搭建情况,调取行政执法卷宗,依法询问调查被执行人、出租人、承租人和承建厂房人以及佛冈县自然资源局执法股工作人员核实相关情况,确保检察建议书有理有据,使行政机关认识到其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况,从而虚心地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
“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仅仅是简单的询问当事人基本情况,在没有进一步进行核实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草率下发了行政处罚书,引起了被执行人的不满。”金绍辉说。
经过调查核实,金绍辉认为,此次行政处罚应该是对实际搭建厂房的人作出的处罚,本案黄某并非实际违法者,佛冈县自然资源局对黄某的行政处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向佛冈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撤销佛国土资罚字〔2018〕第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对实际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佛冈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经调查核实,撤销对被执行人黄某发出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实际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佛冈县检察院检察官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手段,带队到现场实地查看、核实厂房搭建情况。程浩 摄
今年以来,佛冈县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通过加强与各业务部门沟通联系,信息共享,构建完善内部线索移送机制,深入挖掘“12309”检察服务中心来信来访、“两法衔接”平台行政执法案件背后潜在案件线索。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走访法院、行政机关,调阅执行和行政执法卷宗,实地勘查辖区乡镇具体案件的违建现场,并以“小专项”监督活动为契机,对2019年开展的专项活动进行“回头看”,发现佛冈县林业局怠于申请执行、佛冈县自然资源局超期申请强制执行等案件线条。
在开展自然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过程中,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注重在办案中行使调查核实手段,查明违法事实依据,研判分析条文规定,找准监督法律依据,找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共性问题,确保监督实效。
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黄某、陈某、佛冈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一案时,发现佛冈县自然资源局3件行政处罚案件在送达催告书的程序都违反了《行政强制法》关于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的规定,遂向该局发出类案检察建议。佛冈县自然资源局采纳《检察建议》,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改措施,组织执法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真正实现“办理一案,纠正一片”良好效果。
今年以来,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主动作为,保持办案力度,通过调查核实手段、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办准办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办好典型或重大案件,达到解决重要问题或促进行业治理等良好社会效果。
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到迳头镇社坪村民委员会一村民小组地段被占用土地整改现场发现,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已经拆除,但非法占地面积456.7平方米的地面上全部硬底化,到处堆放废弃石粉,没有恢复土地原状。县检察院向佛冈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尽快将被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原貌。佛冈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对硬底化的地面进行填土以恢复原貌。
在开展自然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过程中,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善于以个案为契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和强制执行体制机制,推动行政非诉执行工作规范化。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佛冈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发现佛冈县自然资源局在法院全部驳回拆违建的申请强制执行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属于履职不全面,遂发出《检察建议》。
佛冈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随即联合辖区镇政府组织力量拆除涉案违建,进行复耕复绿。同时,为进一步扩大监督效果,佛冈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围绕涉农行政处罚案件,专门调取20件行政执法卷宗进行全面审查,共发出《检察建议》3份,督促依法拆除各类违建786.7平方米,恢复土地现状786.7平方米,成功推动佛冈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行动开展。
版权声明:本文由清远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