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事前评估清远招商引资项目遴选评审有新规范
日前,《清远市招商引资项目遴选评审办法(试行)》印发,该新规明确,要强化项目引进事前评估评审,建立以属地为主体及市级层面为统筹把控的遴选评审机制,进一步规范遴选评审程序。评审机制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一是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招商选资和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组长、常务副组长授权)根据招商项目实际不定期主持召开全市重大招商项目工作会议,加强对全市重大招商项目的分析研判,及时协调解决重大招商项目落户过程中遇到的选址、用地、融资、用工等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快速落地。
二是各地政府(管委会)必须相应建立招商项目遴选评审机制,并成立由主要领导任负责人的遴选评审机构,统筹本地区招商项目遴选评审工作。各地完成评审的项目,3亿元以下报领导小组备案,3亿元以上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批,10亿元以上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三是对跨区域布局或具有重要产业引领性且需要在市级层面进行评审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必要时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先牵头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预审。
只有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审批通过、或已向领导小组备案等三种情况之一的项目,各地才能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正式项目投资协议书,才可纳入招商引资工作绩效考核认定范围。
《方法》明确了项目的引入要求,以及优先引入项目、禁止引入项目标准等。在项目跟进服务及监督管理方面,则提到对所有按规定程序经遴选评审引入的投资项目,拟落户地政府(管委会)或职能部门必须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正式项目投资协议书;对经遴选评审拟引入的优先引进类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要加强跟踪服务,设立项目服务绿色通道,为项目投资审批、供地、报建等事项提供一站式服务。
《方法》适用于拟投资清远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和盘活存量土地、厂房的二、三产业项目,农业、纯房地产、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类项目不包括在内,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的投资项目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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