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容积率低于08的工业用地将被重点整治
清远要向存量工业用地资源开刀了!建筑密度低于30%,或者容积率低于0.8的工业用地将被认定为低效用地。
6月15日,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促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明确低效工业用地主要包括10个大类,并推出7大盘活利用措施,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
据《意见》,接下来,清远将对这项工作加强政策保障力度,如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与集约用地相挂钩的税收调节机制,适度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并依法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土地保有环节成本等。
同时,对不配合开展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工作的用地单位,加大惩戒力度。这些惩戒将包括用地单位在本市范围内不得批准再向政府申请的建设用地;限制办理土地抵押、出租行为;停止享受相关优惠、鼓励政策,以及列入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的诚信黑名单。
10类工业项目用地应认定为低效用地
《意见》所称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土地投资协议、招商引资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使用土地,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土地产出率、税收等指标未达到约定要求,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建设用地。
清远市范围内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且已开发建设但土地利用率低下,尚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低效用地盘活利用,适用于该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低效工业用地主要包括10个大类。值得关注的是,建筑密度低于30%,或者容积率低于0.8的工业用地也被列入其中。除此之外,还包括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开发建设,但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未投产或者投产后停产至今一年以上的工业用地等。
在清远的一些工业园区,上述问题并不少见。在新增用地指标紧缺的情况下,向存量工业用地资源要发展空间正成为广东不少城市的共同选择。
符合相关政策者可享现行“三旧”改造优惠
《意见》提出,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行政措施为手段,以提升工业用地效益为目标,充分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逐步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
盘活利用措施共有7条,分别是限期开发、转型升级、鼓励流转、重组共建、土地置换、协议收回、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就最受关注的转型升级、鼓励流转和“三旧”改造问题,《意见》明确,对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的低效工业用地,并符合相关政策的,可享受该市现行“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在转型升级措施上,清远提出,鼓励在符合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工业和仓储用房兴办服务业和文化产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空间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而在鼓励流转上,则是对符合园区规划、产业政策的项目,由于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企业依法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允许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企业(含个人)低效用地地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进行集中开发利用。对收购划拨性质的土地,须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后再办理转让。
以下10类工业用地将被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
(一)按照规定,已建成投产但未达到投资协议(招商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的,或者未达到投资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的。
(二)建筑密度低于30%,或者容积率低于0.8的工业用地;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的25%,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结束时,仍未达到约定的建设面积和投资额度的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开工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6个月以上且未竣工的;
(四)用地范围内尚有成片空闲超过10亩,按空间规划可开发利用而未开发的工业用地;
(五)已竣工投产项目亩均税收连续两年达不到辖区内工业企业平均税收或辖区内该行业平均税收60%的工业用地;
(六)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开发建设,但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未投产或者投产后停产至今一年以上的。
(七)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高污染、高效能产业使用的工业用地;
(八)环保、市场监管、安监、税务等行政部门和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
(九)符合城乡规划,但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或者建成简易建(构)筑物的工业用地。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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